南寧市人民政府自2007年2月9日修訂頒布《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以來,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有關規定,確保了我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但是,近期一些市民違反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干擾了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影響了公共安全。為確保國家財産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特將《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根據《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除春節期間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均禁止燃放。
二、根據《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以下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存有機動車的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教學區、敬老院;
(六)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苗圃;
(七)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商場、超市、影(劇)院、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十)城市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
(十一)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公安機關將加大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力度,依照《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給予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或致人傷殘、或造成財物損失的,將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寧市公安局
2009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