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
1
“單位組織殺人” 組織策劃實施者擔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30條】
解釋草案: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疑:現行的刑法,單位犯罪主要是在經濟領域。有些犯罪,比如殺人、傷害、盜竊、拘禁等,沒有規定單位犯罪。
但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單位決策實施盜竊,竊水、竊電。單位為了打倒競爭對手,雇兇殺人,為了追債,單位非法拘禁。
對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對單位實施的這些行為,應該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法工委研究認為,對傳統的侵犯人身財産權利的犯罪,刑法分則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對這些犯罪不認為是單位犯罪,不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但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責。
2
認繳登記公司虛假出資不再追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158、159條】
解釋草案:刑法第158、159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實繳登記的公司。
釋疑:刑法這兩條分別規定的是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曾被視為“懸在企業家頭上的一把劍”。近年來,有不少人因為觸犯這一條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打包修改法律時修改了公司法,將一般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如此一來,對這類公司,刑法“虛報註冊資本罪”失去了基礎。
郎勝表示,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除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由其他股東自己主張權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金融機構、具有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企業、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公司,仍然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對這些公司,刑法這兩條規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關人士解釋,在這個解釋出臺之前,已經以上述罪名判決的,法律的變化也不影響判決的效力,不過在減刑、假釋時會有所考慮。對於以往沒有經過處理的,刑法有個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可以不再處理。
3
醫院辦假住院套取醫保 可定詐騙罪
涉及條款:【刑法第266條】
解釋草案: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
釋疑:醫院辦理假住院,套取醫保;開豪車住豪宅,還領低保,該怎麼處理?
在實踐中,有的地方按詐騙罪追責,有的給予行政處分,有的在追回保險金或者待遇後,不再追責。還有觀點認為,應該按保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追責。
郎勝解釋,從性質上講,騙取社會保險金,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司財務的行為是相同的,對於構成犯罪的,按刑法第266條規定,追究詐騙罪。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刑法中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商業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因此這條罪名並不適用於騙取社會保險追責。
4
吃瀕危野生動物追究埋單者刑責
涉及條款:【刑法第341、312條】
解釋草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312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釋疑:刑法第341條,是關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定。這條規定第一款,主要針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二款,針對的是非法狩獵。
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近年來,一些地方食用以及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問題突出。對於這些人如何追究刑責,目前尚不明確。
郎勝表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食用行為,以及明知是非法狩獵而收購,是造成一些大規模非法狩獵活動屢禁不止的主要推動因素,應該追究刑責。
會不會把一桌子的“食客”都給抓起來?法工委有關人士解釋説,前提是吃的時候,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吃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位人士表示,會主要追究組織者、埋單者的責任。
5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或將被逮捕
涉及條款:【刑訴法第79條第三款】
解釋草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釋疑:按照刑訴法規定,如果可能判處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社會危害性又比較小的嫌疑人,不用逮捕,可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刑訴法又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危險駕駛罪為例,法定最高刑是6個月拘役。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威脅證人、偽造證據、串供等,能不能逮捕?
現在,立法機關擬作出明確,可以逮捕。
郎勝解釋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妨礙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犯罪,是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可以適用予以逮捕的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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