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舉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4條刑法解釋,涉及單位犯罪、虛假出資、騙取社保和食用珍貴野生動物。最高立法機關第10次對1997年新刑法的適用作出解釋,也是首次對2013年實施的新刑訴法作出解釋。
2000年首次解釋新刑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介紹,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決定和8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還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先後對刑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作出9個法律解釋。
首次對刑法作出解釋,是在2000年4月,對刑法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問題”作出明確。
根據立法法,“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之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提出法律解釋的機關,包括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
法律解釋與法律效力等同
據介紹,法律解釋實際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6年起作過的法律解釋有16個,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關於國籍法在香港澳門的適用;二是關於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含義;三是關於刑法的。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經過“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大修”之後,第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刑訴法的3條解釋,主要涉及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訴、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和收監程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釋不是新創設法律制度,也不是對現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一致,可以經過一次審議就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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