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在山東代表團分組討論中,代表在踴躍發言。(記者 王媛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今年工作計劃。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山東團3名代表對此提出了建議,要把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指標納入監管重點,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責任。
現狀:《大氣污染防治法》 13年未修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0年,至今已經13年,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日益嚴峻的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的需要,應當適時進行修訂。”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政協副主席、山東省社會主義學院院長孫繼業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青島市政協副主席、青島大學副校長邵峰晶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曲阜醫院院長姜健也提出了同樣的問題。“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針對的主要問題是燃煤、二氧化硫和煙塵的排放,已明顯滯後。”
“提出議案之前,我們之間沒有溝通,可能是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吧。”姜健告訴記者。目前,國內霧霾問題日益嚴重,但法律滯後也助長了災害的“氣焰”。
短板:企業寧交罰款也敢排污
孫繼業表示,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二氧化硫、大顆粒物、PM10、燃煤、酸雨等是重點防控對象,但當前PM2.5、氮氧化物、揚塵,已經成為新的污染物控制重點,這些指標在現有法律中體現不多。他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一個百萬千瓦級的燃煤電廠,其脫硫、脫硝和除塵等污染控制設備的運作費用一天高達60多萬元。而一旦排污被發現,只能處以數萬元的罰款,違法成本顯然太低。
“現有《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處罰力度太輕,罰款最高額僅為50萬元,難以起到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效果。”孫繼業表示。
期待:修法要明確地方政府責任
“先污染,後治理”,如果沒有法律強制措施,不重拳打擊偷排行為,大氣污染治理將陷入死迴圈。
邵峰晶説,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政府保護大氣環境的責任規定不清晰,責任主體不明,防治指標不清,正在推著我們走向“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再次啟動《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要明確地方政府的防治責任,並建立追究制度。”孫繼業認為。
孫繼業還注意到,現有《大氣污染防治法》偏重行政法,對民事及刑事責任的規定極為簡單,“導致與民事及刑事有關的法律難以協調配合,不能順暢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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