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消費投訴暴增!深圳市消委會昨日發佈的2013汽車行業投訴統計分析報告顯示,去年該單位共受理汽車相關投訴1246宗(涉及62個汽車品牌),而該數據在上一年只有582宗,同比增長114%。大眾、豐田、賓士品牌位居投訴量前三,而投訴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汽車品質方面。
汽車品質成投訴首要問題
截至去年5月15日,深圳汽車保有量突破230萬輛,其中私家車180萬左右。隨之而來的汽車類的消費投訴也逐年遞增。
據市消委會投訴部負責人古洪濤介紹,從2013年投訴情況來看,汽車品質問題是汽車投訴的首要問題,市消委會共受理此類投訴517宗,佔汽車投訴總量的41%。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汽車品質投訴都直指一些汽車大牌。據悉,市消委會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中明確提及汽車品牌的共有906宗,大眾、豐田、賓士分別以108宗、65宗、53宗的投訴量位列前三。而這些品牌汽車被投訴的主要問題多是品質。
市消委會昨日還曝光了他們受理的年投訴總量在10宗以上的汽車經銷商名單,其中深圳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深圳市標恒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昊天林實業有限公司分別以30宗、28宗、19宗的投訴量排名前三。據古洪濤介紹,被投訴的問題也多涉及産品品質、服務等。
經銷商拒退定(訂)金投訴多發
2013年市消委會受理經銷商行銷類投訴共396宗。其中,價格類投訴佔62.46%;行銷方式投訴佔10.25%;商家違約投訴佔27.13%。
在價格類投訴中,經銷商拒退定(訂)金的投訴最多,共有293宗,佔比高達73.99%;其次是價格問題,較為典型的表現在經銷商要求消費者加價提車、經銷商以欺騙性價格銷售汽車,比如經銷商以較低購車價格欺騙消費者繳納定(訂)金。
關於行銷,欺騙性誘導值得特別關注。據介紹,部分汽車4S店在銷售汽車時為了搶奪客戶資源,做出各種口頭承諾,誘導客戶先交定(訂)金,當發生糾紛時,4S店卻以各種託詞拒絕退還;亦或口頭承諾客戶可以挑選車牌號或給予優惠,而實際卻不兌現。個別4S店還存在虛假廣告宣傳問題。
在售後服務方面,市消委會共接到376宗,其中保修糾紛投訴佔總投訴比例最高,佔到48.74%。而受理的31宗二手車投訴,涉及最多的屬經銷商不退還定(訂)金和隱瞞汽車真實情況,諸如私自改裝汽車,人為降低汽車里程數,汽車以舊充新或者零配件以次充好等;其次是經銷商在行銷過程中的虛假性價格銷售和汽車品質問題。
標準缺失導致問題難解決
古洪濤表示,造成汽車投訴量多,消費者維權難的首要原因是汽車行業相關標準缺失,汽車品質問題嚴重、商家違約情況普遍、售後服務滯後,“為防患于未然和保護消費者,國外有嚴格的汽車産品品質標準、環保標準及安全標準等,這些標準對廠家汽車産品品質的約束和監督作用非常明顯。而從我國相應標準制訂情況看,標準覆蓋率低,或者説是標準與規範的執行環境差,缺乏系統的汽車技術標準與規範。”
其次,我國民法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原則,然而,汽車産品技術複雜,從購買到售後等一系列環節中,消費者與生産經營者資訊嚴重不對稱,一旦出現糾紛,責任難以界定,“要理清責任,則需進行檢測、鑒定,而高昂的檢測、鑒定費用及時間成本等往往讓消費者望而卻步。”古洪濤稱。
為此,消委會建議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有效監管措施等,建立嚴格的汽車産品品質標準、環保標準、安全標準及相關規範等,加快擬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規範等,以便對汽車産品品質起到強制性的約束和監督作用。
消費提醒
“定金”與“訂金”要分清
市消委會去年共受理293宗關於汽車經銷商不退還定(訂)金類投訴,佔全年汽車投訴總量的23.43%;其中61.3%的投訴通過消委會調解獲得解決(退還全部或部分金額),而38.7%的消費者訴求未得到滿足。主要原因就在於消費者不能正確區分“定金”與“訂金”,混淆兩者概念,最終導致自身權益無法保障。
據介紹,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有定金所擁有的履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而定金是履約擔保,在《合同法》上其法律性質屬於“違約”定金。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法》第115條對此條款的應用也作了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