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日前制定印發了《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審核流程(試行)》(以下簡稱《審核流程》)的通知,以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審核流程》規定,在明確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盟市環保局出具的總量指標來源文件和建設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申請文件為受理應報送的材料的同時,還進一步明確審核流程。
其中,建設單位申報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申請,由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總量控制處負責審核受理。擬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環評報告書給出的排放量為準,排放總量均小于5噸的建設項目,總量控制處直接出具總量交易核定單,建設單位進行總量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於5噸的建設項目,需盟市環保局出具總量指標來源文件,經總量控制處處務會審核通過後,總量控制處出具總量交易核定單,建設單位進行總量交易。
對處務會審核未通過總量來源的建設項目,由盟市環保局重新出具總量指標來源文件,建設單位進行重新申報。由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負責審批的項目,總量交易後辦理建設項目總量交易簽證並提交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處室。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項目,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出具總量來源文件提交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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