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民以食為天。這句話在今天看來似乎應為“民以食與水及空氣為天”更合理。道理很簡單,水與空氣是否被污染,同樣對人的生命、健康至關重要。因此,通過制定或修改有關飲用水與凈水器、空氣與空氣凈化器等涉及大眾健康類産品的標準,增強消費者意識,促進公眾或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具有重要意義,無疑也將有助於民生的提高和改善。
當下飲用水及凈水器標準
目前,直接涉及凈水器的標準主要有5類、約13個:其中:國家級標準3個、城市建設行業類標準4個、輕工行業類標準2個、環境保護行業類標準2個、原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類2個。(具體名稱及代號附後)
上述標準的用途各有不同,其中生活飲用水(即通常所説的自來水)水質的國家級標準有兩項,把它們也歸入凈水器類標準,是因為市售的家用凈水器都規定其進水必須是生活飲用水,以及其水質必須滿足的衛生要求,和符合這些要求的法定檢驗方法;涉及城市建設行業的有5項(其中有一項國家級標準),主要規定了各類凈水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判定規則和包裝運輸等內容;輕工行業標準兩項,與城建類標準類似,也用於規定各類凈水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含判定)規則和包裝運輸等;還有兩項環境保護行業類標準,主要涉及水的回收處理,與生活飲用水關係不大。最後兩項是凈水器産品申請生産、銷售行政許可必須滿足的衛生安全和功能檢驗標準,檢驗合格方可上市銷售。
主要問題及建議
這裡不詳述上述標準中的普通技術問題:如標準修訂、更新不及時,造成的與現有技術現狀脫節問題等,只談論與公眾或消費者直接有關的問題。
問題一:被污染的江河水源,並不是我們日常直接飲用的水,我們直接飲用的水是過濾消毒後的自來水,國家標準GB5749-2006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了自來水、同時也是凈水器標準規定的市售凈水器進水所必須滿足的水質衛生要求,標準中包括了水中42項常規和64項非常規、共106項有害物質含量的限值。這就出現了一個消費者意識問題:飲用符合國標的自來水是安全的,那消費者日常飲用的自來水水質符合國標限值嗎?超出國標限值的指標有嗎?如有的話,哪些指標超標?消費者是否應該購買或購買哪種凈水器進行針對性過濾呢?因此,在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應包含對自來水水質檢測公開、公告的條款要求。
問題二:按照上述標準和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和254號文,不同的凈水器的檢驗方法和要求也不相同,如,反滲透法凈水器的“凈化處理效率”項目下的加標試驗,要求對砷、鎘、鉻(六價)、氟化物、鉛、硝酸鹽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8項指標進行檢驗,而對一般水質處理器衛生功能性檢驗項目下的加標試驗,如活性炭凈水器只要求對揮發酚類、耗氧量、三氯甲烷、四氯化碳4項指標進行檢驗,膜過濾凈水器則僅對渾濁度、總大腸菌群2項指標進行檢驗。
這就引出了另一個消費者意識問題:當消費者購買凈水器時,面對生産企業或市場上形形色色的廣告宣傳,且又都是檢驗合格、有生産、銷售行政許可批件的各種凈水器,消費者該如何判斷選購凈水器昵?因此,從消費者角度,應考慮制定或修訂凈水器標準,增加標識即對所有凈水器産品,統一增加濾除有害物質效果的標識——濾效等級標識。濾效等級標識可根據國家標準GB5749現有106項指標為準,106項指標中能有效祛除的指標數與106之比,並經加權等數據處理後,作為該凈水器的濾效等級標識,當然也可採用其他有效的標識方法,同時建議修訂現有標準,增加對可有效祛除或無法祛除的有害物質的説明。
問題三:我們上面已説明,市售凈水器的進水就是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自來水,而事實上,在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第254號文《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檢驗規定》的衛生功能性檢驗條款中,就有凈水器對自來水過濾性能的檢驗,這就引出了第三個消費者意識問題:根據標準,自來水中的有害物質的含量已很低,市場上所銷售的凈水器,對自來水中很低的有害物質還能否去除?哪些還能去除、哪些不能去除?即是否應從消費者的角度考慮,在凈水器標準中增加衛生等級標識。衛生等級標識可根據衛生功能檢驗後,凈水器出水比自來水水質提高多少情況設定,如凈水器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標準GB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要求的,可加貼直飲衛生標識等。
人為殺菌添加劑應標識
最後還應強調提出的是,根據部分可查到的水質公報,如2013年10月杭州市供水品質公報中顯示的(管網水即到用戶家中的)自來水余氯和細菌等實際檢測值為:余氯:0.35mg/L;總大腸菌群:未檢出;耐熱大腸菌群:未檢出;菌落總數:3CFU/mL。顯然後3項微生物指標檢測值,已達到了可直接飲用的市售瓶、桶裝水的國家標準GB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的要求。既然自來水中的細菌已被殺滅,並且因為余氯的存在,將繼續抑制自來水中細菌的産生,因此在以自來水為進水的凈水器標準中,是否應限定銀離子等人為殺菌添加劑的使用,盡可能消除飲用水中所含的人為增加的銀離子等殺菌劑,至少應給出含有這些添加劑的標識,由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筆者認為,廣大消費者的知情、參與和選擇,將有助並促進飲用水與凈水器市場的良性發展、有序競爭。
相關連結
直接涉及飲用水和凈水器的相關國家標準:
1.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GB/T5750.1~13-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總責—放射性指標》
3.GB/T19249-2003《反滲透飲水處理設備》
4.CJ3023-1993《活性炭凈水器》
5.CJ/T168-2002《純水機》
6.CJ/T169-2003《微濾水處理設備》
7.CJ/T170-2002《超濾水處理設備》
8.QB/T4100-2010《飲水器專用凈水器》
9.QB/T414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凈水機》
10.HJ/T270—2006《環境保護産品技術要求—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11.HJ/T271—2006《環境保護産品技術要求 超濾裝置》
12.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第161號文:《附件4A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 一般水質處理器》;《附件4C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 反滲透處理裝置》。
13.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第254號文:《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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