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報道,近日,廣東深圳市APP個人資訊共護大會舉行。深圳20余家重點APP運營企業相關負責人簽署了《深圳市APP個人資訊保護自律承諾書》,向社會公開作出不超範圍採集資訊、不利用大數據殺熟、不濫用人臉識別數據等承諾。
對此,網友的評論挺精彩——“趕緊的吧,知錯就改,被精準推送的感覺真不咋地”;“一會兒我就對著聽筒大聲喊10遍‘電熱毯’,要是給我推電熱毯了你等著”……
這屆網友苦APP“強勢”久矣。
不知從何時起,APP們變得很忙——通過收集個人資訊,窺探用戶的職業資訊、經濟條件、個人喜好等;忙著給用戶個性化推薦,有人剛買完床墊就收到床單廣告;甚至還可能忙著“一言不合玩閃退”,誰讓用戶不同意“所有授權”的?
回想一下,我們是否還記得為了使用APP通過了多少隱私授權?這些個人資訊APP該不該伸手要?有哪些資訊在我們不知情下被要走了?長期以來,我們得不到答案,“我的資訊我卻做不了主”。面對強大的資訊收集和處理者,通常情況下用戶都處於弱勢地位。近年來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但它們相對分散。這讓企業的一些亂收集、濫用個人資訊的行為,沒有完全得到強有力的規制,個體在維權時也往往力不從心。
因此,有一種悲觀的聲音認為,要想守住個人資訊,“只能扔掉手機或者躺平”。
歷經十余載,個人資訊保護法終於出爐,並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立法的亮點之一就在於,它明確了資訊處理者的義務,為個人資訊權益保護提供了全面、體系化的法律依據。
我採訪的多位參與個人資訊保護立法的學者和資訊領域專家,在解讀這部法律時,都無一例外地強調:很多條款都是對當下那些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不合理現象,有針對性地一一齣擊。
比如,個人資訊保護法始終強調“告知-同意”原則。平臺商家、APP對個人資訊的採集與處理,必須詳細告知用戶處理目的和保存期限;處理包括人臉等在內的敏感個人資訊,必須取得單獨同意。再比如,針對一些APP“手伸太長”,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指出,“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而在個人維權渠道上,個人資訊保護法引入了公益訴訟機制。也就是説,個人在其權益受損後應當勇敢發聲,既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消協等反映,由其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可以預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生效,將會倒逼企業對個人資訊收集和處理活動加強規範。同時,也為個體維權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多有效途徑。
面對“被刷臉”“被索權”“大數據殺熟”等違法行為,個人不只有吐槽和無奈,而是在法律的撐腰下,能有更多説“不”的底氣。在個人資訊保護的天平上,個體這一端,終於加上了足夠分量的砝碼。
採訪中,受訪專家還提到兩個人:徐玉玉和郭兵。前者因遭到詐騙電話,被騙走學費後傷心離世,“徐玉玉案”後來成為加速立法進程的標誌性案例;後者是“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原告,他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向強制性人臉識別行為説“不”。
同時,個人資訊保護法經過三次審議,每一次審議後都有條款的修改完善,有些條款直到三審稿才最後寫入。歷經諸多博弈,幾經打磨,最後鑄成個人資訊保護的一把“安全鎖”。
社會熱點事件的推動,公眾資訊意識的提升,立法者、專家學者的持續努力,讓這部法律顯得更加彌足珍貴。
法律的出臺只是第一步,其實施效果還有待繼續觀察。但可以預見的是,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生效,必將在人人變得愈加“資訊赤裸”的大數據時代下,成為維護個人資訊權益的堅實盾牌!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