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科技10月9日訊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近日,廣州網易電腦系統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關於其與達內時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的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網易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據悉,2017年8月25日,網易網(www.163.com)在其網站的財經頻道發佈名為《李文星悲劇起點:四個月達內科技培訓找不到工作》的文章,被達內時代公司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廣州網易公司發佈的涉案文章,部分內容缺乏事實依據,行文邏輯存在誤導性,屬於侵害達內時代公司名譽權的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導致了達內時代公司社會評價度降低的損害後果,構成對達內時代公司的名譽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一審法院結合涉案文章的刊載情況、構成侵權內容的具體情節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為100000元,並無不當。關於合理支出部分,一審法院支援的公證費及根據案件庭審情況酌情確定的律師費數額,符合事實及法律的規定,予以維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網易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責任編輯:解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