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主辦演唱會的商家對此始終揣著“到手肥肉絕不吐出”的經營理念,總是搬出“門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條款,讓消費者退票無門。有的商家即使承諾退票,往往也不告知退款時間和收費標準等明細,一旦消費者要求退票,便收取超過票面金額一半以上甚至八成的高額手續費。
近年來,不少地方將演唱會作為推動當地文旅産業發展的抓手,促使演唱會越辦越多。但與此同時,演唱會退票問題也引發了大量的消費投訴。5月9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佈的《文娛演出市場消費投訴專項問題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出,今年4月15日至5月6日,江蘇省有關文娛演出的消費維權輿情高達125676條,其中演唱會退票難、退票貴問題尤為突出。(據5月16日《工人日報》報道)
應該承認,演唱會門票因限制消費時間,一般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範疇。但消費者因特殊原因不能觀看演出,即便構成違約,演唱會主辦方也應通過收取合理手續費的方式,滿足其退票訴求。實際上,航空運輸和鐵路經營部門早已對機票、火車票實行了階梯式收費退票機制,得到了消費者的一致認可。在已有經驗可借鑒的情形下,演唱會主辦方應在這方面做得更好。
遺憾的是,不少主辦演唱會的商家對此始終揣著“到手肥肉絕不吐出”的經營理念,總是搬出“門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條款,讓消費者退票無門。有的商家即使承諾退票,往往也不告知退款時間和收費標準等明細,一旦消費者要求退票,便收取超過票面金額一半以上甚至八成的高額手續費。商家在退票方面如此“玩花活兒”,于情不符、于法不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辦演唱會的商家在退票方面不論是霸道地一概不退,還是收取高額手續費,均對消費者構成了侵權。對於商家這種任性限制消費者退票權利、加重退票負擔、沒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消費者要理直氣壯地“死磕”,監管部門也應堅決“不慣著”,讓其在法律責任的嚴肅追究下感到“肉痛”。
商家在演唱會門票退票規則制定方面“煞費苦心”,表面看是保住既得利益,深層上則是將演出市場看作“一錘子買賣”。這其實是與其票務市場經營者身份極不吻合的自砸買賣的短視行為。而消費者的信任,是商家立於市場不敗之地的重要法寶。畢竟,演唱會若要長紅,除了需要商家不斷推出符合消費者口味的節目,還要靠“回頭客”的力挺。能否在退票方面給予消費滿意的體驗感,無疑是消費者是否願意再觀看演唱會的重要考量。商家只有誠心地把退票的選擇權交給消費者,才能贏得口碑,為後續市場開拓奠定堅實基礎。故意在退票方面忽悠消費者,既容易遭致反感、拉低消費體驗感、消弭市場競爭力,也容易面臨法律風險,商家必須對此保持理性並作出改進。
當然,商家敢於在演唱會門票退票方面耍心眼,也源於整個行業未構建起完善合理的退改票機制。對此,相關部門應引導、督促整個行業優化退改票機制,確定合理退票時間和手續費標準,讓公平合理和流程優化的退改票機制,成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約束商家的標配。
市場經濟,大浪淘沙。票務市場方興未艾,贏得消費者信任的經營者才能行穩走遠。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