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專網通信”案,航太動力多名時任高管被處罰。
3月26日,航太動力發佈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決定書,航太動力及時任航太動力董事長、總經理朱奇,時任總經理郭新峰等多名當事人涉隋田力“專網通信”案虛增營收38億元,上市公司及時任多名高管均被處罰,合計被罰金額1180萬元。
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企業導師仝鐵漢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尤其是虛增業績,主要有幾個原因:一是為了完成上級或者股東制定的預算考核目標;二是受利益驅使,通過虛增經營業績以吸引更多投資者維持或提升股價,甚至相關人員可獲得更好的薪資、獎金以及職位升遷;三是為了增資配股、獲取貸款以及保住上市資格等。
根據公告,航太動力此次涉“專網通信”案虛增營收,主要是航太動力為迅速扭轉業績下滑趨勢,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達到股東考核要求,經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後於2016年以貿易方式參與隋田力專網通訊業務。
2016年至2020年,航太動力及其子公司陜西航太動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智慧數據模組業務屬於專網通信貿易業務,該項業務屬於隋田力專網通信自迴圈業務的一個環節。與隋田力合作期間,航太動力該業務涉及的全部客戶和供應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關人員指定,相關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關人員提供,交易價格、數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確定,航太動力不參與産品加工、倉儲及運輸環節,不具有交易標的的控制權,不承擔交易的售後責任,交易標的從供應商直接運輸至客戶,交易標的實質是沒有實際的第三方市場或使用價值的通訊設備,除融資性貿易外,航太動力實際為交易的資金通道方。
航太動力開展的專網通信貿易業務,相關交易均為虛假、不具有業務實質,航太動力虛增收入、利潤,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根據公告,2016年至2020年,航太動力智慧數據模組貿易業務累計虛增營收金額達38億元,利潤總額合計約7213萬元。而航太動力的上述行為導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及資訊披露進行了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資訊披露,這既是責任,也是義務。”仝鐵漢表示,上市公司如果存在違法違規披露行為,是嚴重挑戰資訊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會對資本市場生態會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使投資者因資訊不對稱而可能造成投資誤判,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上市公司會因其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資本市場形象和經濟利益受損。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做出的處罰決定是,責令航太動力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的罰款;並對相關當事人分別處以5萬元至200萬元罰款,合計被罰金額1180萬元。
其中,郭新峰與隋田力進行過直接商談接洽,是航太動力與隋田力初始建立業務關係的主要決策人,是航太動力以墊資方式和2016年無實物流轉方式參與隋田力專網通信業務的主要決策人,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同時,其以董事、總經理身份對2016年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是航太動力定期報告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航太動力同日發佈的另一則公告顯示,郭新峰因違反證券法被證監會出具《市場禁入決定書》,被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竇方旭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也提醒其他上市公司高管要勤勉盡責。本次處罰中,很多人被處罰是因為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此舉更凸顯了對高管的責任推定,需要高管履職留痕。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