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顯示,近日,咪咕音樂有限公司新增一則被執行人資訊,執行標的4.8萬元,案號(2021)京0491執1553號,執行法院為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截圖
司法資訊顯示,其關聯案件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裁判結果為,被告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40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8000元等。
1月4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判決書顯示,根據原告與涉案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原告可對歌曲《為了誰》《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等40首歌曲行使著作權,包括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咪咕公司在未徵得作者及原告許可和支付相關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咪咕音樂”網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提供線上播放和下載服務,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為資訊網路傳播權),且被告至今拒不解決相關音樂作品合法使用問題,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判決書
咪咕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明顯過高,為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的實際獲利情況,提交了涉案音樂作品在咪咕音樂網站自上線以來的收益數據,共計1245.83元。原告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另,中國音著協主張闔理支出,並提交金額為30,280元的公證費發票一張。經查,涉案公證書包含其他案外歌曲的公證保全內容。律師費發票一張,金額為8000元。被告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
法院認為,使用他人詞曲作品,應當經過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被告咪咕公司在其音樂網站使用涉案歌曲,並提供播放、下載服務,未經過中國音著協許可,亦未向中國音著協支付報酬,侵犯了中國音著協對涉案歌曲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民事判決書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被告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40,000元;被告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維權合理費用8000元;駁回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張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