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于昨日公示的《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顯示,本次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中,涉及不合格的安徽省食品經營企業3家。其中,上市企業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輝超市”,601933.SH)旗下公司名列其中。
上述抽檢結果顯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涉及不合格的安徽省食品經營企業3家。
本次抽檢發現,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肥東新城吾悅廣場分公司銷售的兩批食品抽檢不合格。其中,國抽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341730488的豬肝抽檢不合格,標識生産日期為2020年4月26日;涉及不合格項目為氧氟沙星;此外,國抽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341730496的鳊魚抽檢不合格,標識生産日期為2020年4月27日;涉及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
肥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後立即啟動對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肥東新城吾悅廣場分公司的調查,並將上述兩批次不合格食品並案處理。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豬肝5.2公斤、鳊魚28公斤,均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2020年5月19日,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肥東新城吾悅廣場分公司開展了産品召回。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豬肝氧氟沙星項目、鳊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肥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罰款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06.72元。排查原因為養殖環節導致。屬地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進行整改,要求當事人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此外,合肥市政務公開網于2020年9月4日公示的肥東縣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字〔2020〕109號)顯示,2020年4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肥東新城吾悅店銷售的豬肝、鳊魚進行抽樣檢測,經法定檢驗機構合肥海關技術中心檢測,抽檢的豬肝中氧氟沙星為60.3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佈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為不合格食品,並出具了編號GC20000000341730488的《檢驗報告》。鳊魚中恩諾沙星為13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為不合格食品,並出具了編號GC20000000341730496的《檢驗報告》。
當事人對抽檢不合格豬肝提出復檢申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並委託法定檢測機構安徽省産品品質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經檢測豬肝中氧氟沙星為61.0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為不合格食品。經肥東縣市監局初步核查,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肥東縣市監局依法對當事人罰款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06.72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肥東新城吾悅廣場分公司成立於2019年2月22日,付彬為負責人。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10月28日,註冊資本2.85億人民幣,付彬為法定代表人,陳金成為經理,該公司為上市企業永輝超市全資子公司。
永輝超市成立於2001年,總部設在福建省福州市,是中國大陸首批將生鮮農産品引進現代超市的流通企業之一,是中國500強企業之一,2018年銷售金額767.67億元,銷售增長率17.4%;門店總數1275家,位居中國連鎖百強企業第六位。2018年1月23日,法國零售商家樂福宣佈,騰訊與永輝將對家樂福中國進行潛在投資,且家樂福與騰訊已達成在華戰略合作協議。2020年7月,2020年《財富》中國500強排行榜發佈,永輝超市以848.77億元排名第119位。永輝超市成立於2001年4月13日,註冊資本95.16億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上交所掛牌,張軒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6月30日,牛奶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13億股,持股比例19.99%,張軒松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4.07億股,持股比例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産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産經營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産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
(七)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産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産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責任編輯:解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