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註冊的科技企業,可望實施“同股不同權”,給企業創始人更好保護。昨天首次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權設置中作出重大創新規定。
對基礎研究加強財政投入
此次立法將基礎研究作為重點,進行了重要制度創新。一是對基礎研究加強財政投入。《條例(草案)》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財政對基礎研究的投入,規定投入比例不低於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的30%,保證財政持續穩定支援基礎研究。
二是突出國家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首次在立法中規定長期穩定推進深港創新合作區、光明科學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鵬城實驗室等國家級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平臺建設,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三是構建多元化基礎研究投入機制。發揮企業和社會力量在基礎研究中的作用,通過立法支援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基礎研究項目,通過稅收扣除等方式,引導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
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可歸屬個人
科技成果轉化是加速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引擎。當前,我國《合同法》《專利法》《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科技成果”屬於單位所有,科研人員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權,這也影響著科研人員對於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條例(草案)》以特區法規固定以事前産權激勵為核心的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科研人員執行單位工作任務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於單位;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所有權歸屬於科研人員。
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單位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用於獎勵完成、轉化該技術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確立“同股不同權”制度
阿里巴巴、京東、小米等企業為何選擇境外上市?股權差異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大部分科技企業在創業之初,創始股東擁有技術,但公司註冊資本較小,隨著之後多次的股權融資,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稀釋,有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美國等提供“同股不同權”制度安排的資本市場,往往更受新經濟、新科技企業的青睞。
同股不同權,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AB股權架構,每份B股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為每份A股的數倍,能夠避免公司上市後的控制權稀釋,契合新經濟公司上市訴求。
《條例(草案)》確定了“同股不同權”制度,規定在深圳註冊的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並允許該類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據了解,“同股不同權”制度能夠保證科技企業原始股東以較小的持股比例繼續對公司享有控制權,防止惡意收購,將有力地吸引全球創新人才和資源,激發科技人員到深創業及引進資本的積極性,對深圳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部分前沿項目須簽科研倫理承諾書
近年來,隨著基因工程、人工智慧等科學技術的發展,也帶來了科研倫理的挑戰。
《條例(草案)》規定,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守科研倫理準則。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慧等前沿領域或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技創新活動,項目負責人應在立項前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從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科研和實驗動物生産、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立資質合格的倫理委員會,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
(責任編輯:余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