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保障局日前發佈《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通知自發佈日起實施。

據悉,通知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增強個人賬戶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個人賬戶使用範圍。

通知明確,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此外,個人賬戶探索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支援購買北京市補充醫療保險。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