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在白銀市平川區某酒店後廚,朱某某和晉某某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朱某某叫來廚師長關某某評理,在此期間二人再次發生口角,晉某某將手里正在清洗的保鮮盒砸向朱某某,後朱某某倒地。同事急忙叫來救護車並報警,朱某某被送往白銀市中心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淺表損傷、左肩部淺表損傷。辦案民警在調查之後,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未調解成功,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晉某某以毆打他人罰款200元。後朱某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225元,並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票據、出院證明書、住院費用清單、病歷等證據。晉某某向平川區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卷宗一本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朱某某訴稱晉某某將其打傷,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晉某某扔出的保鮮盒被關某某擋住後,朱某某自己躺到地上,晉某某所扔出的保鮮盒未打到朱某某。原告未舉證證實其頭部淺表損傷、左肩部淺表損傷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朱某某訴請判令晉某某賠償其損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