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販賣毒品被法院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仍不知悔改,再次向他人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販賣毒品案件。

2020年4月,吸毒人員武某聯繫被告人馬某購買毒品海洛因,並通過微信將800元毒資轉給馬某,馬某將毒品放置在蘭州市某路段廣告牌下面的花臺處,並將地點照片發送給武某,武某前往該處拿到一包毒品,在返回途中被抓獲,偵查人員從其身上查獲一包外用原漿色衛生紙包裹,內用黃色塑膠包裹的白色粉塊狀毒品疑似物。經鑒定,該毒品疑似物凈重0.92克,從中檢出毒品海洛因。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馬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販賣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馬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之規定,以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