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魏某一時衝動使用工具毆打高某某,造成高某某頭部、手部受傷,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賠償高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合計25000余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高某某到平川區一開鍋羊肉包廂內找到正在喝酒的魏某,二人見面後因裝修款問題發生言語爭執,並引發肢體衝突,過程中高某某將魏某推倒在地,魏某起身後用桌上的玻璃茶杯和碗將高某某打傷。後高某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高某某頭部損傷開放性傷口,頭皮腫物,右側開放性拇指骨折。經鑒定,高某某右手拇指損傷構成輕傷二級,頭部損傷構成輕微傷。

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魏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成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