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江蘇省中醫藥條例》發佈,將自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77條。

《條例》要求,設區的市應當至少舉辦一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縣(市)應當至少舉辦一所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要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立中西醫協同機制、中醫藥參與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制,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緊急醫學救援隊伍。

《條例》要求,配製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對調劑使用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開展指導和培訓,確保合理使用;運輸、儲存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確保品質安全。

《條例》明確,高校開展臨床醫學教育的,應當將中醫藥基礎理論列為專業必修課,將中醫基本技能課程列為選修課;中醫類專業應當將中醫經典課程列為必修課。支援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到相關高校擔任兼職學業導師。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進行預算單列,加大投入力度;落實對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投入傾斜政策,制定有利於促進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特色醫療服務的補償辦法。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中醫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於經國家篩選發佈的中醫治療優勢病種,實施按照病種付費,合理確定付費標準,縣級及其以下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實行與同級綜合醫院相同的病种醫保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