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被告張某某按照法院調解協議之約定,提前將所欠加工費135000元支付給原告景白銀市泰縣三合鋼管加工廠。

2019年6月18日,張某某與景泰縣三合鋼管加工廠簽訂了《模板製作協議書》,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詳細的約定。景泰縣三合鋼管加工廠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張某某預付款135855元,並於7月31日向張某某交付了産品。2019年8月10日,經雙方簽字確認,三合鋼管加工廠實際完成鋼模工程量33.98噸,按每噸8800元計,報酬為299024元,剩餘未完成工程量2.58噸,所需材料採購款按每噸4200元計為10836元。扣除預付款後,張某某應向三合鋼管加工廠支付加工費174004.91元,但其一直未予支付。2020年4月20日,原告景泰縣三合鋼管加工廠將被告張某某遂訴至法院,鋻於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互有違約行為。經過辦案法官耐心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張某某按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加工費135000元。5月22日,被告張某某按照法院調解協議之約定,提前9天將所欠加工費135000元支付給原告景泰縣三合鋼管加工廠。

誠信是做人之根本、立業之基,是社會良性發展的保證,更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景泰縣法院依法履行職責,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本案原被告在辦案法官的調解下相互讓步,最終握手言和,案件的妥善調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