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用自己的小轎車先抵押借款,後又質押借款。質押期間,質押權人將質押車輛開出來使用後停放在路邊,被抵押權人扣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則抗辯要求原告同時返還質押車輛。近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8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條載明:今借到楊某某現金40000元,本人同意將哈佛H2車牌號(甘DR6389號)車質押,若還不上用此車頂賬,並主動配合過戶。當日原告向被告轉賬交付借款38000元,同時被告將質押車輛交給原告保管。2018年11月13日,原告朋友將質押車輛停放在景泰二中門口附近,被貸吧公司給扣押了。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抗辯要求原告返還質押車輛。因質押車輛涉嫌被盜竊,本院將案件移送景泰縣公安局偵查。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被告王某某才承認,2017年9月8日,被告用該車抵押借款63800元,後因被告違約,抵押車輛被抵押權人扣押控制。2019年8月19日,被告王某某與貸吧公司對涉案質押車輛協商進行了處理。

被告王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景泰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34000元。

法官説法:根據物權法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産,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某作為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涉案車輛的義務。楊某某擅自使用質押車輛,差點要不回自己的借款,還存在賠償質押車輛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