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票據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將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與被告山西某煤碳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山西某煤碳公司簽發300萬元電子匯票。該匯票經兩次背書轉讓,于2018年8月8日由被告甘肅某酒業公司轉讓給原告甘肅某農工商公司。原告在規定的兩年追過期內,多次通過網路向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和接入機構華夏銀行南京分行提示付款,但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未予應答,同時與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的接入機構華夏銀行南京分行以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的帳戶為久懸戶,帳戶內沒有資金為由拒絕支付,導致原告作為該匯票的持有人無法承兌該商業匯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告甘肅某農工商公司訴被告甘肅某酒業公司、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被告山西某煤碳公司,請求三被告連帶償還匯票款30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在進行市場交易過程中,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與保證的商業電子匯票騙取資金,導致該匯票被多次背書轉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之相關規定,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及實際經營者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本案已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將被告江蘇某工程公司移送住所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駁回原告甘肅某農工商公司的訴訟請求。(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