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9年7月26日下午,羅某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沿營蘭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正路鎮雙墩村路段,車輛駛出路外碰撞在趙某某家的院墻,墻體倒塌砸在趙某某停放在自家院裏的自卸車上。事故造成駕駛員羅某某受傷及趙某某的院墻倒塌、車輛受損。2019年7月29日,景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事發後,羅某某被送往景泰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住院治療10天,花費醫療費10105.85元。之後,羅某某與自己車輛承保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該保險公司扣除了交強險無責賠償款12000元,對其餘款項予以賠付。羅某某遂起訴了趙某某車輛投保的永安保險公司,要求永安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永安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處的“機動車”,應解釋為“作為交通事故方的機動車”。本案交通事故是原告羅某某駕駛車輛駛出路外碰撞墻體而發生的單方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趙某某不屬於機動車駕駛人,趙某某的車輛也不屬於交通事故方的車輛。雖然該事故造成趙某某停放的車輛受損,此時該車輛屬於案外人受損的財物。假如本案被砸的車輛尚未投保交強險,由此推斷先由被砸車輛作為事故一方承擔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賠償責任,對案外人顯然不公平。當然,如果案外人的車輛行駛或停放在道路上被碰撞且無責任,被告永安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原告羅某某要求被告永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依法駁回羅某某的訴訟請求。(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