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平川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彩禮返還案件,判處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張某某返還彩禮及“四金”共計48000元。

2017年,原告張某某和被告梁某某二人經人介紹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後便於10月按照農村習俗,在平川區舉辦了婚禮儀式,但卻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手續。然而好景不長,婚後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口角,最終導致感情破裂。被告梁某某便於2018年返回娘家,之後再未與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張某某便向平川區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被告梁某某及其家人返還彩禮及其他禮金共計1361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雖舉行結婚儀式,未進行結婚登記,只能是同居關係。現由於雙方悔婚,致使原被告無法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對此,雙方都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雙方都是農民家庭,為子女操辦婚禮都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同樣女方也購買了相應的陪嫁物品,也有一定的經濟支出,應適當折抵相應的彩禮。最終經法庭認定本案涉及彩禮金額為60000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過錯責任、鄉規民約,權衡雙方的得失,秉持公平原則,法院酌定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張某某返還現金彩禮及四金共計48000元。(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