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中國改革開放40年以來,民主法治建設早已步入快車道,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其中包括糾正聶樹斌案在內的一批冤假錯案。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作為中央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內容,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重大改革項目之一,在新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為認真貫徹中央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改革要求,嚴格落實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又出臺“三項規程”(即《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並部署試點工作,全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這項刑事訴訟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將訴訟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審判標準上來,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控辯平等、程式正義等理念和原則不折不扣地落實到每一個案件中。偵查、起訴和審判訴訟活動都應圍繞審判為中心開展。積極貫徹落實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權,真正使訴訟各方在庭上舉證、在庭上説理,力戒庭審形式化,推進控辯對抗實質化。

       二是落實庭前會議制度。中央改革文件關於完善庭前會議程式的要求非常明確,將庭前會議界定為庭審準備程式,既不能弱化庭審,又不能取代庭審。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可以依法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並全面掌握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但不得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體性問題。從功能上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在開庭前細緻審查卷宗材料,充分做好庭前準備,能夠有效推進依法裁判實質化,確保法庭集中持續審理,提高庭審品質和效率。

      三是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法庭調查程式是刑事訴訟活動關鍵環節。將證據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審理、訴權保障和程式公正確立為法庭調查的基本原則,規範開庭訊問、發問程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出庭作證率,推進司法證明實質化。完善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除法律規定需要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力爭在庭審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當庭宣判。

       四是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法官認定事實必須依據證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有證據能力且得出唯一合理的結論。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認證。法官應不斷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環節的制約和引導作用,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提高刑事訴訟整體水準。

      五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中央深改組2017年4月審議通過《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新時期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非法證據排除規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對非法證據範圍的規定,並重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啟動難、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對證據合法性爭議的處理程式,對偵查、起訴工作提供了以審判為中心的明確指引。

       六是疑罪從無。只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堅持程式公正原則、堅持審判公開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才能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刑事冤假錯案的發生。從2013年的浙江叔侄案、李懷亮案,再到2016年的聶樹斌案,法官如果不能堅持疑罪從無原則,遲來的正義會成為法治之殤並讓法治蒙羞。聶樹斌等案件讓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完善的法治道路仍然漫長,正義既不能缺席,也絕不能耽擱在路上。

      實踐表明,我國的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而且隨著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將産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防範冤假錯案和快速糾錯機制,另一方面要堅守公平正義,把每一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程式和歷史檢驗的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