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任職回避制度,要建立嚴格的家庭職業資訊制度,建立法律職業者全國聯網檢索系統,明確法官任職回避的嚴格標準,建立嚴格的法官任職回避監督制度。

      員額制改革事關司法改革的成敗,入額法官不僅要審判水準高,化解糾紛能力強,但更要符合任職回避條件,法官任職回避制度必須嚴格執行並需要進一步完善。

      沒有嚴格的任職回避制度,就可能導致法官與直系親屬之間進行法律“勾兌”,損害司法公信,不利於司法的權威。要進一步完善任職回避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抓起。

      首先要建立調查家庭成員職業資訊制度。對於入額的主審法官,對其任職條件必須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入額前,法院人事部門要對其直系親屬的職業狀況進行調查,對法官填報的直系親屬職業資訊進行認真核實。對於明顯填報資訊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當按照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進行處理。必要時,各級法院可將擬入額法官是否存在任職回避情形在法院內部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各級法院應當為入額法官建立詳細的職業資訊檔案,只有嚴格審查把關,才能使法官在入額時放棄僥倖心理,真正將公正司法落到實處。

      其次要建立法律職業者全國聯網檢索系統。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官、檢察官的資訊能夠在全國法律職業資訊平臺上查到,使法官任職回避不僅僅通過檔案調查發現,還可以通過資訊化手段獲得,使任職回避事由和情形不僅法定化、制度化,還要資訊化、社會化。使法官不符合任職回避的能夠被及時發現。全國通過年檢的律師都會在網上或報紙上進行公示,通過人員比對,很容易發現任職回避情形。在法律職業者個人資訊聯網之前,有可能存在主審法官直系親屬擔任公司法務之名行從事律師職業之實,這都是值得警惕的,也是需要及時發現的。

      第三要明確法官任職回避的嚴格標準。法官任職回避,要求其直系親屬不能從事與法官職業相關的工作,特別是律師行業。對於配偶一方從事律師職業的,必須要有明確的處理細則。即使從事公司法務的,應當嚴格限制法律事務範圍,不得代理該公司在直系親屬所在法院或管理的法院區域範圍內執業,並不得挂靠律師事務所進行工作,防止公司法務身份與律師混同。

      第四要建立嚴格的法官任職回避監督制度。各級法院要及時將入額法官名單進行公示,使入額人員能夠受到法院幹警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對於收到法官違反任職回避情況舉報的,各級法院紀檢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認真答覆,防止久拖不決,影響司法公信。對於法官隱瞞真實的婚姻狀況或者將家庭成員隱姓埋名的,法院紀檢部門應當加大查處力度。為了利於核實入額法官的直系親屬狀況,建議對於入額法官建立財産申報制度,這樣不僅利於監督入額法官的廉潔自律狀況,使法官任職回避時刻受到社會及組織的監督,確保身清氣正的法官真正進入員額制法官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