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立法在深出臺
人民檢察院、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均可提起公益訴訟,建立環保禁令制度,設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立法。
2015年,深圳成為全國首批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城市。《規定》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探索予以法定化,有利於為國家公益訴訟立法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深圳樣本”。
檢察院可跨區域提起訴訟
結合深圳生態環境保護實際需要,《規定》專門列舉七類主要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範圍,包括大氣污染、水環境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破壞動植物生存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等。
《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均可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並明晰了三類主體的權責: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支援或者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起與其職責相關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援社會組織提起與其宗旨和主要業務相關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其中,檢察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也擁有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包括增設督促和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式,規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案件相關情況,可以由司法警察協助調查”等。
《規定》還變通了上位法有關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重大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及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直接提起訴訟。
可申請禁令叫停污染行為
生態環境污染持續力強且恢復難度大,傳統的事後賠償、懲罰等救濟手段,往往難以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生態環境污染行為。
針對此類問題,《規定》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廣泛採用的環保禁令制度,規定“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過程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正在發生的,經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環境保護禁令,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
為最大限度減輕或者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規定》還對起訴事由進行創新變通,將存在重大損害風險的行為也列入其中,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實際損害或者存在重大損害風險的行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同時,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圍繞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作出系統安排,對訴訟建議、訴訟聽證、起訴公開、和解調解、修復監督及評估作出規定。
此外,《規定》還重點對和解調解協議公告作出相應規定,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應當將協議內容向社會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前,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足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
設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
作為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三類主體之一,社會組織在現實情況中卻時常因提起訴訟經驗不足、組織結構鬆散、專業人才短缺、訴訟成本過高、行政部門不配合等多方面原因,提起訴訟面臨著諸多困難。
為支援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益訴訟,《規定》採取了多種舉措,包括“人民檢察院可通過協助調查取證、提交支援起訴意見書並出席法庭發表支援起訴意見等方式支援起訴”“司法行政部門可提供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
針對訴訟成本方面,《規定》明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社會組織,可申請緩交;“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社會組織,可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同時,《規定》明確設立的生態環境公益基金,實行慈善信託管理,並對基金的來源和用途作出相應的規定。生態環境公益基金主要用於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支出,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所需的調查取證、鑒定評估、訴訟費、律師代理等相關費用支出,對保護生態環境作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獎勵支出,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支出等。
南方日報記者 楊溢子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全國首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地方立法在深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