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佈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優先立項
為增強立法計劃項目編制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6月23日,廣東省政府發佈4項立法工作制度,分別為《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下稱四項《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四項《規定》中指出,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
為促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品質,四項《規定》提及,要保證社會公眾有效參與。具體來看,省人民政府可設立立法諮詢專家庫,並建立立法基層聯繫點,在聘請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工作提供諮詢論證的基礎上,深入基層,聽取群眾和社會組織對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不僅如此,省司法行政部門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項目,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四項《規定》明確,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法規規章,原則上由提出立法建議的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起草。但重大、緊急的立法項目,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迫切需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公眾重大權益等的項目,可優先立項。
在審查方面,省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充分研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全面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審查過程中,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見,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充分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論證;經過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省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對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和處理情況,需在法規規章草案審查報告中作專門説明。(記者 陳伊純)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廣東發佈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優先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