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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與《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頒布

稿源時間:2018-01-05 16:07:36  文章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張鈺婕 耿慶成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1月5日,本網從淄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與《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兩部淄博市政府規章新近頒布,涉及內容均創省內先例,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權威發佈】《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與《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頒布 均創

【權威發佈】《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與《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頒布 均創

  中國網山東1月5日訊(張鈺婕 通訊員 耿慶成 勇天松)1月5日,本網從淄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與《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兩部淄博市政府規章新近頒布,涉及內容均創省內先例,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趙常華就兩部政府規章的頒布制定及重要內容和下一步貫徹落實情況作詳細發佈,淄博市煤炭局副局長于長永與淄博市郵政管理局副局長杜煥友就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據了解,為加強淄博市的煤炭安全生産管理和快遞網點管理工作,《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和《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被確定為淄博市2017年政府規章正式立法項目。為做好這兩部規章的制定工作,淄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高起點、高標準要求,從起草階段著手,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先後帶領相關部門深入基層和企業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傾聽企業和群眾訴求,並通過市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另外,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者通過各種方式徵求專家意見。在多次反覆修改的基礎上,按照立法程式報淄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經淄博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于2017年12月29日頒布,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頒布 山東首部監管煤炭生産企業地方規章

  黨的十八大以來,安全生産領域持續深化改革,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格局也發生新的變化。隨著煤礦企業開採時間的延長,煤礦採場逐步向深部、向邊遠轉移,煤層薄、生産環節多、機械化程度低,開採難度越來越大,煤塵、瓦斯、礦井水和頂板等自然災害威脅嚴重,安全監管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新修訂的《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從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實際出發,通過法制思維、法治手段加強了煤炭安全生産監管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煤炭安全生産監管責任主體,強化了主體責任落實,細化了煤礦安全管理內容,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産機構設置、安全品質標準化建設、高危行業井下作業人員動態安全管理和礦井生産系統管理和風險管控;規範了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嚴防安全生産事故、嚴格安全設施安裝使用和現場安全管理。強化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嚴格各級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應急救援演練、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嚴格事故報告制度,進一步推動煤炭安全生産工作深入開展。

  下一步,隨著《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全市煤炭生産和加工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制度機制,完善安全生産要素要件,加強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煤炭部門對企業的監管職責。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頒布 山東首部監管快遞網點地方規章

  近年來,淄博市快遞業迅速發展,在促進流通轉型、支撐新型消費、協調工農生産、帶動新業態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淄博市郵政管理部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建設城鄉一體、産城融合、文化繁榮、特色鮮明、充滿活力、宜業宜居現代化大城市”的發展定位,強化發展政策支撐、優化快遞産業佈局、推動安全責任落實、加快行業轉型升級,保持了淄博市快遞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態勢。

  但隨著快遞行業的快遞發展,出現了很多矛盾和問題。目前淄博市有許可資質的快遞企業及分支機構166家,快遞網點600余個。這些快遞網點分佈廣,盲點多,監管難度大,而且基礎設施滯後,服務水準不高,安全隱患較多,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目前,快遞網點監管沒有法律規定,日常監管缺乏切實有效的依據,亟待通過政府立法,為淄博市快遞網點監管提供執法依據。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這是該市2017年新制定的市政府規章,于2017年12月29日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就快遞網點設置、撤銷的資訊報備,快遞網點的企業主體責任,快遞網點建設標準,快遞網點作業要求,及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均作出明確要求。

  此次《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出臺後,進一步明確了快遞網點的建設和運營要求,細化了設立網點的企業的主體責任和違法處罰,規範快遞網點管理,為強化末端網點監督管理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依據。淄博市郵政管理部門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淄博市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寄遞渠道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附1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炭生産、加工管理,保障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生産,防止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生産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品質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煤炭生産、加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産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産責任制。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安全生産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以及生産安全事故等進行舉報。

  第二章 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保障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第七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産崗位職責。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標準化管理制度,組織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檢查驗收,達到安全生産標準化相應等級。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安全生産工作重大事項。設置安全總監,專項負責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人數不低於從業人員的千分之五,並且不少於3人,其中至少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産、機電的副礦長以及通防、防治水專職副總工程師,並且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煤礦企業應當分別配備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企業生産定員的百分之五。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滿足生産作業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探放水工不少於7人。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培訓檔案,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和副總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帶班下井。建立帶班下井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

  無前款人員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嚴禁穿著化纖衣物和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等入井。

  煤礦企業應當為下井人員無償提供符合規定的自救器、標識卡、礦燈、安全帽、有反游標識的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督促、檢查下井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生産作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或者安全技術專項措施組織實施。

  煤礦的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安全監控等生産系統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等綜合預防、治理措施,消除水害隱患。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查明煤礦、採區水文地質條件,制定水害防治專項措施。

  第十六條 煤礦井下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定防治水專項治理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一)探水或者接近積水區域採掘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

  (三)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且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開採前。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圖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繪製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每個季度第一個月初,應當將採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和井上、下對照圖等圖紙報所在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和瓦斯監測、檢查制度。

  煤礦企業應當對産生粉塵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採取綜合防塵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達到安全生産標準。

  煤礦井下風質、風量、風速和作業環境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通風能力組織生産,井下生産水準、採區和採煤、掘進工作面數量應當符合規定,採煤、掘進工作面名稱應當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九條 煤礦井下採煤、掘進工作面施工前,應當編製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經主要技術負責人批准和現場作業人員學習掌握後方可施工。

  煤礦採煤、掘進作業中的頂、幫管理,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機電安全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進行安裝、使用、檢測、改造、維護和報廢。

  電氣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檢修電氣設備不得帶電作業。非電氣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

  第二十一條 煤礦井下密閉應當統一編號、掛牌、建檔,由專人管理,並在通風系統圖上明確標注。

  煤礦確需啟封密閉,應當與煤礦專業應急救援組織共同編制具體操作規程,制定安全措施,報區縣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專業應急救援組織啟封並確認密閉內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後,煤礦作業人員方可進入。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井下每個採煤、掘進工作面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現場盯靠,加強安全生産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落實安全生産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應當進行公告、警示。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本年度安全生産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度提取、使用情況,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財政部門、煤炭管理部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三章 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生産保障

  第二十六條 煤炭加工企業投入生産前應當通過安全、消防、環境影響等評價、評估,並按照規定驗收合格。

  第二十七條 煤炭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條 煤炭加工企業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煤炭加工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定期對各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檢測,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煤炭加工企業應當編制生産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定落實生産系統開、停安全措施,建立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和檔案。

  第三十條 煤炭加工企業的原料區、生産區、成品區應當分開,設備設施、物料、成品、消防器材等應當定置管理。危險區域應當懸挂警示標誌,安全通道保持暢通。

  第三十一條 煤炭加工企業原料、産品應當實行倉儲式管理,嚴禁露天存放。生産區域應當採取有效降塵措施。

  煤炭加工企業除塵系統應當定期檢查、清理、維護,防止和消除積塵。車間、設備設施的粉塵應當及時清除。

  第三十二條 煤粉加工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産標準,設立專門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人數不得少於3人。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煤粉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和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帶班檔案。月度帶班情況應當在企業內部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四條 煤粉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集中控制系統,系統運作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集中控制系統值班人員應當掌握煤粉加工工藝和安全防護措施,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五條 煤粉加工企業應當實行雙回路供電,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備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當能夠即時啟用,並滿足安全保護設備運作需要的基本負荷。

  第三十六條 煤粉加工企業應當加強對熱風爐、壓力容器等設備安全管理,建立專門管理臺賬。

  進入廠區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煤粉專用運輸車輛在裝、卸和運輸煤粉期間應當充分釋放靜電,並實時監測煤粉罐內的溫度、氧氣濃度等參數。

  第三十七條 煤粉加工企業存在下列隱患的,應當查明原因,立即改正:

  (一)生産系統的內部溫度超過設計規定或者重點部位監測系統發生故障的;

  (二)生産系統的防火、防爆、惰化等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安全設備設施未按照規定檢查、檢測、維護、維修的;

  (四)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煤塵集聚,有害氣體濃度超標的;

  (五)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空間內電氣設備失爆的;

  (六)儲存或者分裝煤粉的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擅自停用的;

  (七)煤粉(堆)有自燃、發火徵兆的;

  (八)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生産隱患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煤炭生産、加工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書面記錄對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的檢查情況,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四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和煤粉加工企業派駐安全督查員。安全督查員的具體工作職責和考核管理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煤礦和煤炭加工行業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三條 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應急救援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

  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每年應當組織不少於3次的應急演練。

  第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煤炭加工企業應當設立滿足安全生産需要的救護隊伍。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作業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煤礦企業生産現場帶班人員和值班調度人員應當在遇到險情的第一時間下達停産撤人命令,並在3分鐘內傳達到井下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六條 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並向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接到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情況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産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未足額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建立培訓檔案的;

  (四)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和副總工程師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偽造帶班下井檔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落實安全生産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煤、掘進作業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或者作業規程進行頂、幫管理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炭加工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産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定期對各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檢測並做好記錄或者未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煤粉加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置專門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執行現場帶班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培訓集中控制系統值班人員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煤炭加工企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炭加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落實生産系統開、停安全措施和日常檢查、維護制度,未建立檔案的;

  (二)生産區域未採取防塵措施或者除塵系統未定期檢查、清理,造成粉塵積聚的;

  (三)未實行雙回路供電或者備用電源不符合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的規定,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以外的規定,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匿,或者對生産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由煤炭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煤炭加工企業,是指型煤、煤粉和水煤漿加工等獨立法人企業。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市政府公佈的《淄博市煤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送:市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市長、副市長。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

  各民主黨派市委。

  附2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快遞網點的建設和運營,加強快遞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寄遞安全,提升快遞服務水準,推動快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網點,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在本市轄區內設置的經營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快遞網點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快遞網點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安全、準確、快捷、方便的寄遞服務。

  第五條 市及市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快遞網點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企業加強快遞網點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對快遞網點實施監督檢查;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的快遞網點實施監督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對其設置的快遞網點應當履行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設置的快遞網點的時間、地點、人員等有關資訊報郵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快遞網點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的,不得從事快遞業務。

  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對其設置的快遞網點安全運營負責,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檢查記錄。

  第九條 快遞網點應當具有獨立空間,配備必要的業務設施和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監控數據應當接入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

  第十條 快遞網點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範圍、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渠道、損失賠償辦法、投訴處理辦法、收寄驗視制度、實名收寄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以及《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和《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等。

  第十一條 快遞網點收寄、分揀、存儲快件不得露天作業。嚴禁拋扔、踩踏、坐壓等可能造成快件損毀的行為。

  第十二條 快遞網點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 快遞網點應當嚴格執行實名收寄制度。寄遞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資訊、物品資訊進行核實登記後方可收寄。

  快遞網點應當對用戶個人資訊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商業樓宇、住宅小區等應當為快遞收投服務提供通行、臨時停車等便利。

  第十五條 快遞網點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快遞服務。用戶對快遞網點業務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 快遞網點撤銷或者停業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撤銷或者停業後3日內報郵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快遞網點撤銷或者停業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對其已經收寄和尚未投遞的快件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快遞網點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監控數據未接入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其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快遞網點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收寄、分揀、存儲快件露天作業或者存在拋扔、踩踏、坐壓快件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設置快遞網點的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快遞網點建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快遞網點安全檢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設置、撤銷快遞網點有關資訊報郵政管理部門的。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送:市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市長、副市長。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

  各民主黨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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