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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開展家事審判改革 去年受理1869件贍養案

稿源時間:2017-04-07 08:57:49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開展家事審判改革 去年受理1869件贍養案---大眾網濟南4月6日訊贍養糾紛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中經常遇到的難題。最終,法院結合原告居住地居民收入、消費水準以及原、被告身體狀況和經濟條件,判令被告許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許某某贍養費200元。

    贍養糾紛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中經常遇到的難題。有的老人一輩子生養四五個子女卻無人贍養,有的含辛茹苦將養子女撫養成人,到頭來卻無人養老送終。在山東省政府新聞辦6日上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幾起贍養糾紛典型案例。大眾網記者了解到,省高院正在開展家事審判改革,通過推行家事調查員制度、建立家事回訪制度等措施,有效維護、鞏固老年人在家庭糾紛中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無人贍養,老人兩次將四個子女訴至法院

    1960年,原告周某某帶著被告肖某建(時年3歲)與倪某某再婚,再婚後又生育子女四人(一人現已去世)。2007年,周某某及倪某某因贍養問題曾將肖某建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就贍養問題達成了調解協議,並與其他三子女通過庭外調解,確定了贍養方式和贍養費數額。2015年,由於原定的贍養費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周某某在與四子女協商增加贍養費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每人每年支付贍養費2192元,日常所需由自己購買。因患有疾病,還要求日後住院費用四子女平攤。案件受理後,法官考慮到78歲的周某某身體不好、出行不便,遂多次電話聯繫原、被告進行調解。但由於肖某建堅持認為,相對於其他三被告而言,自己還需贍養84歲的生父和生父現在的妻子,沒有能力再贍養生母,就算能贍養不應當與其餘三人平攤贍養費用,故沒有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法院根據2014年山東省農村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7962元、贍養人為四人計算,認為原告要求每人每年2192元數額略高,應以每人每年1990元為宜,遂判令四被告分別支付原告年贍養費1990元,並均攤原告日後因病住院所支出費用。

    案例二:記恨分家不公,倆子女多年不登父母門

    原告時某某、徐某某人老體弱,特別是時某某,因早年身患腦血栓在醫院多次進行治療,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起居均需要專人護理。原告徐某某除了照顧丈夫生活起居,還要耕種農田以維護日常基本生活。他們的子女時某甲和時某乙雖然在同村居住且距離較近,但因自身家庭原因及多年來的分家不公問題,對老人疏于照顧,日常生活中也不護理老人,長時間不登父母門,不盡精神贍養義務,造成老人居住環境較差,日常生活較為困難。夏津縣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雙方雖有矛盾,但不是不可調和,遂啟動司法社工機制,邀請司法社工人員協商調解方案,並到原、被告住所地村委會了解案情,將兩被告傳喚至原告家中,從親情、老人的難處、子女的義務與責任等角度給兩被告做調解工作,同時也從互諒互讓的角度,積極引導老人多考慮子女養家的難處。經做工作,兩被告表示在支付贍養費、日常護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照顧老人,並當場表示了悔意。被告積極認錯的態度為原告所接受,最終雙方達成贍養協議。看到今後的生活有了保障,兩原告當場撤回起訴。

    案例三:養女不念20年養育之恩,拒絕贍養高齡養父

    1984年左右,原告許某某收養了三個月大的女嬰,併為其取名為許某甲,但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許某某為許某甲辦理了戶口,二人平日亦以父女相稱。許某某無其他子女,現無配偶。許某甲組建家庭後,曾與許某某簽訂繼承贍養協議一份,約定許某某所有的一處宅院歸許某甲夫婦所有,許某甲夫婦負責照顧許某某日常起居、生老病死及一切生活開支,雙方均不得違約。後許某甲因瑣事與許某某産生衝突,導致二人關係惡化,上述協議未能繼續履行,許某甲亦未再履行贍養義務。現原告許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難,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許某甲履行贍養義務。而許某甲則已不再顧念許某某的養育之恩,表示堅決不再承擔贍養義務。由於原告收養被告的行為發生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生效之前,雙方共同生活近20年,且周圍群眾、基層組織也都認為他們是收養關係,因此原、被告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最終,法院結合原告居住地居民收入、消費水準以及原、被告身體狀況和經濟條件,判令被告許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許某某贍養費200元。

    省高院副院長張開興介紹,近3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理涉及老年人權益案件5萬餘件,其中,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仍然是維護老年人財産權利的關鍵內容,僅2016年全省法院就受理贍養案件1869件。根據《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讓老人安享晚年,不僅是一種道德約束,更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省高院正在開展家事審判改革,推行了以下三項基本制度:第一,推行家事調查員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委託家事調查員調查機制,全面調查了解當事人特別是贍養案件當事人的性格特點、矛盾焦點、子女撫養、家庭背景等有關情況,彌補老年當事人舉證能力的不足,探明矛盾的真正根源。第二,引入心理疏導機制。對雙方矛盾對抗激烈、情緒波動較大的當事人,聘請專業心理諮詢輔導人員進行心理評估和心理疏導,撫平創傷、緩和關係,促進家庭感情修復,加強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第三,建立家事回訪制度。通過建立家事糾紛回訪團隊,聘請家事調解員等方式,對案件處理效果、裁判履行情況、當事人之間感情狀況、周圍群眾反響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和建議方案,為下一步的審理案件提供參考,進一步鞏固案後效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樊思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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