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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政府主要領導任期內舉債形成風險事件不得提拔

稿源時間:2017-03-25 09:22:56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gaojing
【摘要】山東:政府主要領導任期內舉債形成風險事件不得提拔---山東省近日出臺《山東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將政府性債務風險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大(Ⅰ級)四個等級,並制定相應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

  山東省近日出臺《山東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將政府性債務風險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大(Ⅰ級)四個等級,並制定相應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這一預案規定,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根據這一預案,發生債務風險事件後,山東省將實行分級響應,必要時要依法實施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其中,對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Ⅱ級債務風險,除上述措施外,市政府統籌全市財力仍無法化解的,應向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採取相應措施。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要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山東省將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針對不同債務風險事件,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銀監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山東省財政廳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主任王元強表示,這一預案出臺進一步夯實了山東政府性債務風險管理的制度基礎,對於落實好積極財政政策、規範好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等具有重要意義。(記者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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