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發佈會,發佈了十起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山東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和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分別為德州中院和東營中院審理,現場發佈了典型意義及專家點評意見。
環境公益訴訟是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 對於提升生態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準,保障和促進綠色發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據介紹,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受理社會組織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89件、審結73件,受理二審案件11件、全部審結。去年,我省審結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256件、涉環保民事案件736件、行政案件2732件,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1件,依法制裁污染環境行為,促進生態環境修復。
這次發佈的十個典型案例涉及眾多環境公益訴訟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人民法院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對環境公益訴訟審判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索和回應,對於統一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起到了較好的指導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魏文超説。
據介紹,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在包括我省在內的13個省份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援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試點工作,制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加大對試點地方法院監督指導力度,保障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正確審理。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全國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77件。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5件,審結5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51件,審結14件;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件,審結1件。去年,我省圍繞推動生態山東建設,開展環境污染治理專項監督活動,起訴破壞環境資源犯罪1162人,監督立案162件。
魏文超説:“通過依法審理檢察機關試點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展示了這項改革對於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環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記者注意到,本次發佈的十起典型案例後均附有知名專家學者對案件的點評。中國人民大學周珂教授、天津大學孫佑海教授對我省兩個案件分別進行點評。
(附:典型案例)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山東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振華公司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産品製造的企業,位於山東省德州市區內。振華公司雖投入資金建設脫硫除塵設施,但仍有兩個煙囪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被環境保護部點名批評,並被山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多次處罰,但其仍持續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後方可進行生産經營活動;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訴訟期間變更為2746萬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並將賠償款項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用於德州市大氣污染的治理;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費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向振華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向社會公告案件受理情況,並向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告知本案受理情況。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環境保護局積極支援、配合本案審理,並與一審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通過司法機關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動、協調,振華公司將全部生産線關停,在遠離居民生活區的天衢工業園區選址建設新廠,防止了污染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使案件尚未審結即取得階段性成效。
裁判結果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訴訟期間振華公司放水停産,停止使用原廠區,可以認定振華公司已經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華公司未安裝或者未運作脫硫和脫硝治理設施,未安裝除塵設施或者除塵設施處理能力不夠,多次超標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導物,過量排放形成酸雨會造成居民人身及財産損害,過量排放煙粉塵將影響大氣能見度及清潔度。振華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導致了大氣環境的生態附加值功能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同時,振華公司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精神性環境權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振華公司賠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損失2198.36萬元,用於大氣環境品質修復;振華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等。宣判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專家點評
周珂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本案判決結果較充分地體現了環境司法這一新型司法領域獨特的公平正義。第一,關於超標排污的正當性問題。法院判決被告超標排污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的環境權益,即認定了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環境公益的侵害性。這為通過環境公益訴訟的辦法,使超標排污造成大氣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開闢了一條新的有效的途徑。第二,大氣污染的因果關係歷來是個難點,判決不糾纏于複雜的邏輯爭辯,在本案所在城市屬於國內污染極為嚴重城市這一不需要鑒定的事實前提下,確認了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採用了國外環境訴訟中的間接因果關係認定説,提高了審判的效率,也完全滿足程式正義的要求。第三,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的損害數額計算全世界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判決認定了鑒定報告採用的“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被告振華公司生態損害數額”的計算方法,採用了適中的倍數。這為今後環境公益訴訟正確和有效地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第四,修改前的環保法沒有賠禮道歉的規定,而判決援引了2014年新環保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被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其歷史意義是重大而深遠的。第五,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後,及時與政府部門溝通,發揮司法與行政執法協調聯動作用,促進污染企業向節能環保型企業轉型發展,體現了我國綠色司法追求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目標和效果。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金嶺公司下屬熱電廠持續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並存在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産、私自篡改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2014年至2015年間,多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後對金嶺公司進行了多次行政處罰,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責成其停産整改、限期建成脫硫脫硝設施,環境保護部對該公司進行過通報、督查。自然之友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標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險;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期間,所産生的大氣環境治理費用,具體數額以專家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等。
裁判結果
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期間,金嶺公司糾正違法行為,全部實現達標排放,監測設備全部運作並通過了東營市環境保護局的驗收。經法院主持調解,金嶺公司自願承擔支付生態環境治理費300萬元。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之後,依法公示調解協議內容,並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對調解協議內容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審查,確保調解符合公益訴訟目的,生態環境損害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救濟。該案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已發生法律效力。
專家點評
孫佑海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關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能否適用調解的問題,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有過爭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在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可以採用調解方式。本案中,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司法解釋,採用調解方式成功解決了一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調解方式,需要認真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能僅僅寄希望於通過單一途徑或單一方式,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另一種有效選擇;二是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調解,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社會風險小、節約司法資源等優勢;三是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負擔著訴訟中的一切義務,那麼,其也理當享有完整的訴訟權利,包括處分權在內,否則不公平;四是鋻於該類公益訴訟的性質,應當強化監督,人民法院不僅要對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公告,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而且公告期滿後還要進行認真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出具調解書。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的辦理中,悉心關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根據“有限調解”等原則,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調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特徵,取得了寶貴的經驗,對今後辦理類似案件,具有良好的示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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