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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第一案”:濟南客管中心不滿判決上訴

稿源時間:2017-01-16 08:48:02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zhanghonghong
【摘要】“專車第一案”:濟南客管中心不滿判決上訴---2016年12月30日下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專車第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撤銷濟南客管中心於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魯濟交 (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度被認為已經上演“大結局”的全國“專車第一案”再次發生劇情逆轉。14日,記者從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官方微網志獲悉,在“專車第一案”一審宣判後的第十三天,被告濟南市客管中心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意味著,案件最終結果又有可能發生改變。目前,原告陳超已接到法院通知,將針對上訴狀內容做出積極應對。

   一波三折 歷時兩年四次延期再上訴

  週五,陳超又出差了。14天前,法院宣判的那個週五,陳超也在外地出差。因此,他沒有第一時間拿到濟南市客管中心的上訴狀。如同那個週五,他 在眾多記者見證下從開著免提的通話中得到勝訴的消息一樣。而前一天他還在等著客管中心返還被罰處的2萬元,現在他又要和律師進入“備戰”的狀態 了。

  “專車第一案”,果然有續集。2015年1月7日,陳超通過打車軟體接到了一單從八一銀座到高鐵西站的快車單,到達高鐵西站時被濟南市客管中心執 法人員查處。隨後,客管中心依據《山東省道路運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對陳超處以2萬元罰款。此後,在經歷了聽證、維持處罰決定後,陳超認為 該處罰決定存在處罰主體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執法程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等諸多情形,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2015年3月18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4月15日開庭。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烈辯論,“因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較大”,審 判長稱合議庭將在庭後進行認真合議,擇期宣判。在此之後,“專車第一案”經歷4次延期宣判,跨度接近兩年。

  2016年12月30日下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專車第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撤銷濟南客管中心於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魯濟交 (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陳超行為雖然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但客管中心行政處罰畸重,存在明顯不當 。

  13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官方微網志發消息稱:原告陳超訴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一審宣判後,被告濟南市城市公 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於法定上訴期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已上訴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爭議:對違法的新業態該不該寬容?

  經歷了兩年,陳超會被“判贏”,市中區法院給了兩個依據:一是陳超行為雖構成非法從事計程車客運經營,但網約車為新業態的經營模式,這一特 殊背景不能一概排斥在市場之外;二是網約車行為社會危害性小,客管中心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故判決撤銷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今,客管中心決定上訴,儘管尚不知曉其上訴的理由是何,但這兩個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必將再次引發熱議。

  在此案的審理中,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網約車作為共用經濟産物有助於提高閒置資源的利用效率,緩解運輸服務供需時空匹配的衝突,有助於 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此,當一項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出現時,基於競爭和公共政策考慮,不能一概將其排斥于市場之外。網約車的 運營與傳統計程車客運經營一樣,應當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有序進行。

  “違法了就是違法了,而且誰説網約車的危害小?”14日,濟南一位計程車公司負責人表示,他認為,網約車作為新業態應該寬容,但應遵守規則, “更不能因為陳超開網約車當時沒有造成危害,就否定長期以來網約車的不良影響。”

   是否會對網約車新政落地有借鑒意義?

   代理律師:猜測會有示範作用

  “專車第一案”的意義到底是什麼?輿論普遍認為,“專車第一案”之所以備受關注,在於“專車”這種網際網路出行服務方式以新的經營方式與舊規 定之間産生了“不可調和”的衝突,即“專車”合法性問題。由於案件發生在全國網約車新政出臺之前,其判決結果在當時被業內認為將可能影響專車服 務未來的法律界定,繼而影響專車市場的走向。

  但是,這個“示範”意義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也曾被廣泛質疑。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從原告的訴訟技巧來看,原告代理律師李文謙就濟南市客管中心 是否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行政許可權提出了質疑,並從原告沒有收取費用的行為這一角度進行辯論,整個庭審並未涉及“專車合法性”問題。“這樣的 辯論其實已經隱含一個前提‘原告承認專車這種收費提供承運服務的行為是非法的’。”由此,當時不少人認為被寄予厚望的“專車第一案”已失去示範 意義。

  “我猜測應該會有示範作用。”陳超的代理律師李文謙告訴記者,儘管北京、上海、青島等地的網約車新政已落地,但濟南網約車細則依然未出臺, 他認為,“專車第一案”的勝訴可能會給予立法者一個考量,“應該會有一定影響,至於影響多大不好主觀評價。”

  此外,李文謙認為,“專車第一案”的示範作用還在於,將會讓各地網約車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更加謹慎,另一方面網約車的運作也會更好的得到 主管機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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