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限購政策説明
1.購房人未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徵額的月份或2016年12月27日零時後補繳個人所得稅的月份,不計入連續24個月計算的範圍,應自次月起,重新計算。
2.本通知社會保險證明指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購房人2016年12月27日零時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月份,不計入連續24個月計算的範圍,應自補繳次月起,重新計算。
3.住房,指規劃用途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
4.購房人提供的婚姻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或其他有效婚姻證明。
5.戶籍證明,指戶口簿或公安部門按魯公通[2016]175號等文件規定情形出具的證明材料,如購房人或家庭成員為本市集體戶口,符合本市戶籍要求。
6.駐濟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在提供軍(警)身份證明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購房家庭全部成員相關戶籍證明後,視同本市戶籍居民。
7.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佔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8.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購房人分別新購一套住房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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