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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收養子女要過3道評估 不得私自收養棄嬰

稿源時間:2016-12-02 08:35:59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收養子女要過3道評估 不得私自收養棄嬰---《山東省收養評估暫行辦法》近日出臺,該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該“辦法”規定收養子女要進行收養能力評估、融合期調查和收養後回訪,不得私自撫養棄嬰。

    山東省收養評估暫行辦法》近日出臺,該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該“辦法”規定收養子女要進行收養能力評估、融合期調查和收養後回訪,不得私自撫養棄嬰。

  “辦法”規定,收養申請人要經歷三道“門檻”的評估,分別是收養能力的評估、融合期調查評估及收養後回訪。在收養子女前,要進行收養能力的評估,主要包括對收養申請人個人和家庭基本狀況、收養動機目的和養育安排、收養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從而對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做出綜合評定。被收養人為10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對選擇收養人的意見。

  收養登記前,要對收養關係當事人融合情況進行評估,主要包括對被收養人與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相處和情感交融等情況;收養申請人履行臨時監護職責情況、對被收養人的照料撫育情況和(被)收養意願等進行調查評估。收養登記辦理後,需要對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共同生活的情況進行評估。主要包括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養育、教育情況;被收養人成長、健康、受教育情況;雙方情感交融情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收養評估工作由第三方評估機構承擔。

  “辦法”明確了被收養兒童的範圍: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棄嬰(兒)和孤兒;非福利機構監護的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送養的子女、繼子女,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收養申請人收養子女時,應當登陸兒童收養資訊系統,簽署《收養子女告知書》並實名註冊,填報收養意願。註冊成功後,收養申請人可以網上查詢可收養兒童資訊並提交收養申請,選定意向收養兒童。收養過程中,收養申請人不符合收養條件或放棄收養的,收養程式終止,該兒童資訊重新發佈。(桂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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