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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明年施行 職工可向企業協商

稿源時間:2016-11-27 09:09:32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jiangyunhui
【摘要】11月26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對行業性、區域性協商代表的産生,協商程式,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審查、備案程式以及效力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範。

  11月26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作為一部為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將著力解決哪些實際問題?當前經濟下行的背景下,為什麼還要出臺該《條例》?圍繞這些問題,新銳大眾記者採訪了省人大和省總工會的相關負責人。

  防止協商流於形式

  “應該發給職工多少錢,職工可以向企業協商。”聽起來似乎令人不太相信。如何提高集體協商品質和實效,使工資集體協商不流於形式,成為人們對這部地方法規關注的焦點。

  “除了因職工自身問題不能協商、不會協商外,有些職工擔心企業報復不敢協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表示,導致工資集體協商的品質和實效不高,實際作用發揮不明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職工協商代表的協商能力有限,不能較好地履行職責;職工方協商代表存在“不敢談”的顧慮,怕打擊報復;職工方難以從企業方獲取與協商相關的情況和資料,導致協商缺乏必要參考依據等等。針對這些原因,《條例》在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協商程式、法律責任等章節做出了相應規定,以提高集體協商品質和實效。為解決職工“不會協商”的問題,《條例》在第十二條規定,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引進第三方專業諮詢機構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為解決因難以從企業方獲取與協商相關的情況和資料導致職工“不能協商”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以及有關的會議、培訓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企業不得因協商代表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方和企業方應當在協商開始十日前向對方提供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企業方應當提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上繳稅收、凈利潤、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等情況和資料。”

  為了解決職工“不敢協商”的問題,《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企業拒絕或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不提供或者不如實向職工方協商代表提供情況和資料等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楊利認為,這些都是著眼于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的調整和規範,為提高集體協商品質和實效提供了法制保障。

  工資集體協商並不一定是要漲工資

  當前經濟下行,部分企業經濟運作困難,為什麼還要出臺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該條例的出臺是否為加重企業負擔?該《條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很多人提出了質疑。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並不一定是要漲工資,而是要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綜合考慮企業經濟效益、職工工資水準和人工成本、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實現工資增長,生産經營特別困難的企業也可以零增長或負增長,漲工資只是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後的結果之一。”省總工會副主席馮慶祿表示,工資集體協商不僅是一種談判和博弈,更是雙方對共同利益相關問題的商討,是企業科學管理、民主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和體現,最終目的提高企業管理水準,提高職工積極性和忠誠度,進而實現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馮慶祿認為,在當前經濟下行,企業經濟運作困難的情況下,根植于企業和職工的民主協商理念會産生積極的能動作用,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圍繞企業生産經營和長遠發展,群策群力,出謀劃策,促使職工與企業共克時艱,共渡難關,助推企業早日走出困境。

  行業集體協商避免相互“挖人拆臺”

  “我們縣鋁型材行業有58家企業,過去職工該不該加薪、加多少合適等,很多企業沒有標準,只能憑各企業高層的主觀經驗做判斷。”臨朐縣鋁型材行業協會會長吳維光介紹,這種行業薪酬管理現狀,直接導致了企業間相互“挖人拆臺”、職工頻繁跳槽、企業經常出現用工荒等問題。臨朐縣總工會與其他部門協作,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行業協商制定了行業勞動定額標準,規範了企業用工行為,保障了職工合法權益。今年以來,全縣987家建會企業全部開展了集體協商。

  自1995年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以來,我省建立工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已達80%以上。近年來,我省中小企業數量激增,工業園區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築、物流、餐飲、服務外包等行業,企業規模較小、職工人數少,協商主體不健全,不具備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條件,導致企業間用工無序競爭、職工頻繁跳槽等現象較為嚴重,惡性競爭愈演愈烈,嚴重影響了行業經濟、區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省總工會副主席馮慶祿介紹,當前我省許多地方像臨朐縣一樣,通過推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有效穩定了職工隊伍,遏制了企業間的無序競爭,有效促進了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條例》專設一章,對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作出規定。行業集聚或者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就本行業或者本區域的職工工資水準、勞動定額、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相關事項,開展行業性或者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同時,對行業性、區域性協商代表的産生,協商程式,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審查、備案程式以及效力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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