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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東省旅遊條例》通過 旅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

稿源時間:2016-11-27 09:15:34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jiangyunhui
【摘要】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版《山東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未被評定等級的景區、旅遊飯店、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要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版《山東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對於旅遊投訴,將實行“首接責任制”。

  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李春田表示,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首接責任制”,避免出現消費者投訴無門的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介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旅遊投訴受理轉辦機制,旅遊、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條例為旅遊投訴的處理時間設下了“硬杠杠”: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旅遊者的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屬於本部門處理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作出處理決定,並回復投訴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者説明理由。不能當場處理的,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並告知投訴者,有關部們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條例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的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付費旅遊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與旅遊者在旅遊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另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約定,旅遊者要求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付費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補充協議。

  針對現實中一些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從事旅行社業務,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現象,條例還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協會、學會、俱樂部、車友會、媒體、網際網路群等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此外,未被評定等級的景區、旅遊飯店、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要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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