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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柳子劇團原團長岳維山受賄案一審判三年

稿源時間:2016-09-28 20:18:24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省柳子劇團原團長岳維山受賄案一審判三年---被告人岳維山,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山東省柳子劇團原團長,山東省戲劇創作室原副主任(正處級)。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馮如和擔任山東省柳子劇團舞美隊隊長期間,收受程涌等人財物共計93 000元,為其在劇團購買音響設備時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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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對山東省柳子劇團原團長,山東省戲劇創作室原副主任岳維山、山東省柳子劇團舞美隊原隊長馮如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岳維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馮如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岳維山,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山東省柳子劇團原團長,山東省戲劇創作室原副主任(正處級)。

  被告人馮如和,別名馮汝和,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中專文化,農工黨黨員,山東省柳子劇團舞美隊原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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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岳維山擔任山東省柳子劇團團長期間,先後收受楊洪海、程涌、王勇等人財物共計361 000元,為其在劇團辦公樓工程、劇團食堂工程以及劇團購買音響設備等方面提供便利。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馮如和擔任山東省柳子劇團舞美隊隊長期間,收受程涌等人財物共計93 000元,為其在劇團購買音響設備時提供便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維山、馮如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岳維山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係坦白,且退繳了全部贓款,對其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馮如和認罪態度好,且退繳了全部贓款,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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