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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等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 各地標準不同

稿源時間:2016-09-22 10:03:40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gaojing
【摘要】山東等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 各地標準不同---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按照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照計徵基數的2 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重慶、福建、陜西按照計徵基數的2到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在江蘇,對於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於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本月18日起,北京開始就本市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展開為期1月的徵求意見。中新網記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發現,目前,已有20余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徵收力度。

   山東等20余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新標準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送審稿)開始在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改動取消了原來條款中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除新疆、西藏兩地外,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

  對於“超生罰款”問題,除了正在徵求意見的北京外,已經有包括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在內的21個省份,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另外,上海方面規定,要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天津、江西、青海、甘肅等省份都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雲南要求依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對超生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廣西在新條例中則未明確具體徵收辦法。

   各地標準不同 部分與超生人群收入水準、職業掛鉤

  各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盡相同。譬如,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情況,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河北、重慶、福建、陜西等省份規定,徵收計徵基數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按照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照計徵基數的2.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重慶、福建、陜西按照計徵基數的2到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另外,廣東、江蘇、山西、內蒙古、貴州等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還與超生人群的收入水準或職業掛鉤。

  例如,廣東明確,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而貴州則規定,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採取“多生多罰”政策

  在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時,不少地區都採取了“多生多罰”措施,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處罰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定,不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每人平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每人平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對重婚超生加大處罰力度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於重婚超生都採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而對於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在江蘇,對於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於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國家工作人員超生將受處分

  不按規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面臨被開除或紀律處分,特別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

  例如,廣西就明確,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為的,不但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違法生育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雲南也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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