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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濰坊為每人每月1000元

稿源時間:2016-08-08 11:36:38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gaojing
【摘要】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山東省17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07年至2016年,山東省已連續10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山東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濰坊為每人每月1000元

  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山東省17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07年至2016年,山東省已連續10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次調整中,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濰坊、威海7市從每人每月950元上調至1000元;棗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臨沂從900元上調至950元;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從850元上調至900元。

  此次調整綜合考慮了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包括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的作用,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使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範圍為2016年7月1日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對已按原標準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差額部分予以補發。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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