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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出臺明確經開區定位

稿源時間:2016-07-24 18:22:42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出臺明確經開區定位---近日,《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商務廳副廳長閻兆萬介紹説,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其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體,佈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近日,《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促進經濟開發區的整合優化,推動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發展。記者了解到,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題,佈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為了實現經濟開發區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生態功能的統一,《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規定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産業集聚、産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同時將經濟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界定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當前,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制約了經濟開發區的發展活力。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規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條例》還對簡政放權提出明確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規定對下放的事項要進行目錄管理,以明確雙方的職權和責任。《條例》還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許可權,進一步提高開發區的執法效率和管理水準,優化發展環境。

  為解決經濟開發區區域發展不平衡、重數量規模、輕品質效益和粗放式擴張等問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經濟開發區的總體佈局提出了要求;根據我省城市迅速發展的實際,對經濟開發區和城市化進程的關係作了前瞻性規定;建立了經濟開發區的動態管理制度,從注重數量轉向提升品質。推動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通過制度創新,提升服務保障水準。

  山東省商務廳副廳長閻兆萬介紹説,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其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形成了以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龍頭,省級經濟開發區為主體,佈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經過30多年的建設發展,全省經濟開發區綜合經濟實力不斷提高,對外開放引領作用顯著增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逐步深化,産業集聚、創新發展和生態集約建設成效明顯,産城融合發展步伐加快。今年上半年,全省經濟開發區各項主要指標增幅繼續保持了明顯高於全省平均水準的良好勢頭。《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的出臺和實施,為開發區科學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馬俊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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