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今日要聞 > 正文

促維穩 《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出臺

稿源時間:2016-07-24 18:22:42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促維穩 《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出臺---近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濟南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還要求設立三大平臺,即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性服務平臺、專業性糾紛多元化解公共服務平臺、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對接平臺。

  近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濟南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大眾網記者了解到,這是國內第一部關於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綜合性升級地方法規,具有開創性意義,對於深化平安山東、法治山東建設,進一步提高我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法治化水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區和深水區,社會矛盾多樣多發且關聯性、敏感性、對抗性增強,能否有效化解這些矛盾糾紛,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主要因素,也是衡量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標。

  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新偉介紹説,近年來,法治政府建設和司法改革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能力不斷提升,但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建設還不夠完善,社會治理過渡依賴國家公共資源的投入,社會力量特別是基層組織的解紛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社會自治能力還不足。因此,需要通過立法,從制度層面上推動和解、調節、仲裁等非訴訟解決方式與訴訟形成協調聯動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作為一項促進性立法,在制定過程中主要圍繞優化配置各類化解糾紛資源和為糾紛當事人提供程式指引兩方面展開,在總結概括山東各地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吸收了國內外多遠話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有益成果,在制度設計和程式安排上體現了一定的前瞻性,推出了多項改革創新舉措。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説,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涉及到的主體眾多,《條例》對多元化解糾紛工作職責主體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信訪工作機構以及負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等,明晰了各主體的職責,避免出現相互推諉。

  在化解解紛過程中,各糾紛化解主體、途徑能否形成有效對接,往往直接影響糾紛化解的效果。為此,《條例》對各化解途徑之間的程式銜接進行了詳細規定,不僅明晰了各途徑的程式轉換,還明確了主體間的配合協同以及效力銜接。通過規範程式轉換,賦予了調解協議一定的約束力,增強了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威性。

  事實上,糾紛發生後,很多當事人往往不知道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解決,或者不知道訴訟以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對於這一情況,《條例》強化了各解紛主體和參與主體的告知義務,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糾紛解決途徑。《條例》在明確了當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糾紛解決途徑的基礎上,設定了各主體的告知義務,規定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組織、委託代理,應當告知當事人糾紛多元化解途徑,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單位提出申請。對不適宜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糾紛,調解組織應當為當事人提供諮詢意見。

  《條例》還擴大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範圍,規定縣(市、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鼓勵有條件的上會、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民事商事仲裁機構等設立商事調解組織,鼓勵和支援個人成立調解工作室,律師事務所建立律師調解員隊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將合適的糾紛化解工作委託社會力量辦理,對社會組織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公益性調解組織及人員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和補貼。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沒有財政資金支援、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調解們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另外,《條例》還要求設立三大平臺,即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性服務平臺、專業性糾紛多元化解公共服務平臺、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對接平臺。綜合性服務平臺一般設置在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社區管理機構;專業性糾紛多元化解公共服務平臺一般是糾紛多發領域,整合相關的專業解紛資源,提供“一站式”服務;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對接平臺一般委託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三大平臺為形成多元化解糾紛合力提供保障。(馬俊驥)

歡迎廣大網民為中國網山東提供新聞線索,積極投稿。中國網山東熱線電話:【0531-88556593】 投稿郵箱:zgwsdchina@126.com 中國網山東微網志:http://weibo.com/aixinqiye 微信公眾號 :sdpdchina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