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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放寬環境公益訴訟門檻 社會組織也可當原告

稿源時間:2016-04-08 09:25:29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山東放寬環境公益訴訟門檻 社會組織也可當原告---記者今天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加強對環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服務和保障全省綠色發展,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加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服務保障全省綠色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記者今天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加強對環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服務和保障全省綠色發展,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加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服務保障全省綠色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具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且在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只要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就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這也比以往的環境公益訴訟門檻放寬了不少。

  記者注意到,此次出臺的《意見》確立了強化公益保護、支援綠色發展、適度發揮職權、注重事先預防、提倡恢復性司法、實行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則,就做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受理審查、探索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特點的審判機制等提出明確具體要求。

  作為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首要環節,《意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明確了適度從寬原則。規定只要社會組織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其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包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且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的,應當依法認定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具有原告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不予受理。

  在管轄法院方面,明確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社會矛盾糾紛不大、影響範圍小、審理難度小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院可以在報請省法院批准後,裁定交由轄區設有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同時,根據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鼓勵探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實行集中管轄的法院原則上應設有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為鼓勵探索實行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特點的審判機制,《意見》還明確要求探索施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保全制度,針對正在發生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依法及時採取司法禁止令等保全措施。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事實認定方面,《意見》規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監測數據、檢驗結果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證據;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不予確認。探索建立環境資源訴訟專家庫,發揮專家陪審員在認定環境資源保護專業技術事實中的作用,保障當事人要求專家出庭發表意見的權利,經質證的專家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探索設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專項基金賬戶,鼓勵在法律以及國家政策框架範圍內,探索適合本地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發展的資金運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益訴訟資金的管理、使用、審計監督以及責任追究等各項制度,確保資金用於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工作。

  此外,為強化工作機制保障,《意見》還要求做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報備工作,建立案例發現、培育和推薦工作機制,對審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及時總結深化,統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律適用標準。要注重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依法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因審理案件需要,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將協議內容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可以參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對於判決被告自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商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修復主體共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結果,也可以商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審查。(記者 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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