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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佈2015資訊公開10大案件 舒某訴濟南政府案上榜

稿源時間:2016-03-18 18:11:20  文章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今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2015年全省政府資訊公開領域內的時間典型行政案例。

  齊魯網濟南3月18日訊(記者 張帥)今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2015年全省政府資訊公開領域內的時間典型行政案例。這十年案件當中,既有行政機關因未依法履行資訊公開指責而被法院判決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也有當事人濫用權利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浪費的情況。

  案例1 盧某訴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原告:盧某

  被告: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政府

  【案情】2015年3月,盧某通過申通快遞向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郵寄了《拆遷補償遺漏資訊公開申請書》,其請求事項為:“區政府公開棗莊市畜牧珍禽示範園2011年4月份拆遷補償公告遺漏資訊,對超過租賃合同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20元,是補償的房屋還是補償的沒蓋房屋空地款。”區政府沒有給予答覆。盧某認為區政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給予答覆,遂訴至法院。

  【裁判】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盧某向區政府提出資訊公開申請後,區政府沒有給予答覆,符合上述規定,本案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關於盧某應該向誰提出資訊公開申請的問題。區政府主張盧某應當向區政府資訊中心提出申請,但資訊中心是區政府負責資訊公開工作的內設機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沒有規定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因此盧某向區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説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的”,該條適用的前提是被告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或者説明理由義務,本案中區政府在收到原告盧某的申請後,沒有履行告知或説明義務,因此區政府關於應該依據上述規定駁回盧某訴訟請求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援。遂判決區政府于判決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對盧某的申請給予書面答覆。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資訊而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逾期不予答覆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二是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人資訊公開申請後,無論該資訊是否屬於自己掌握以及該資訊是否存在,都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答覆。三是行政機關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屬於行政機關內部分工的問題,申請人只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不應要求申請人必須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交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

  案例2 劉某訴臨清市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原告:劉某

  被告:臨清市人民政府

  【案情】 2013年10月9日,劉某通過EMS快遞方式向臨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臨清市政府)申請公開《關於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資訊內容。臨清市政府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關於劉某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答覆函》,該答覆函認定劉某所申請資訊屬於臨清市人大機關作出,可到臨清市人大辦公室予以查閱。劉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之職權”。同時根據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職權”。本案中劉某申請公開的《決議》,是臨清市政府“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得以有效實施和執行的前提,儘管該《決議》是由臨清市人大機關作出,但臨清市政府作為該計劃的執行實施主體,依法應獲取並保存了《決議》資訊。臨清市政府作為資訊保存機關,屬於法律規定的公開義務主體,應向劉某進行公開。遂判決撤銷臨清市政府作出的《關於劉某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答覆函》;判令臨清市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劉某的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評析】本案當事人申請公開的資訊雖然係權力機關製作,但屬於政府機關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必須依據的重要文件,理應予以保存。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於,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應堅持“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政府資訊的製作機關和保存機關都負有資訊公開的義務,申請人可自主選擇向製作機關或保存機關提出申請。

  案例3 袁某訴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情】2014年5月15日,袁某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交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關於四方區雙山村377號房屋及宅基地建築層數、建築結構、面積、具體位置的航拍測繪圖”。2014年5月30日,市國土房管局作出《關於袁某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告知書》,告知袁某宅基地檔案是該機關在房地産産權登記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專業檔案資料,查詢該資料需到房地産檔案館繳費查詢。袁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告知書並責令市國土房管局重新作出答覆。2014年12月23日,市國土房管局作出《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告知袁某申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袁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國土房管局提交的證據無法説明其在收到袁某的申請後,如何履行的檢索義務,其提交的“情況説明”也無法表明市國土房管局具體的檢索時間、檢索範圍、檢索方法等,不能證明市國土房管局盡到了合理的檢索義務。因此,市國土房管局在此基礎上作出袁某申請公開的資訊不存在的答覆缺乏證據支援。故判決撤銷市國土房管局作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按照袁某的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公民相對於公權力來説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在政府資訊公開方面,這種資訊佔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為保障公民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在政府資訊公開案件中,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主張申請人申請的資訊不存在,應當對其是否盡到合理的檢索義務負舉證責任,而不能籠統地以情況説明的形式作出資訊不存在的答覆意見,行政機關在未完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案例4 石某、奚某某訴山東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政府資訊公開案

  原告:石某、奚某某

  被告:山東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案情】石某、奚某某係山東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轄區南陳莊村村民,係夫妻關係。石某、奚某某分別於2015年5月6日、5月16日向管委會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申請公開“運河開發區南陳莊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及“運河開發區南陳莊村關於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結果。”石某指定的資訊提供方式為:紙面;獲取資訊方式為: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抄錄。奚某某指定的資訊提供方式為:紙面;獲取資訊方式為:快遞。管委會受理後於同月作出兩份《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內容均為:“經查,你申請獲取的資訊屬於公開範圍。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其他方式,具體為運河街道辦事處或南陳莊村委會現場查詢’的方式提供所申請的政府資訊。”後運河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向石某、奚某某提供了《德州市運河經濟開發區南陳莊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未蓋章),並讓其查看了村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報告。石某、奚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管委會認可石某、奚某某申請的資訊屬於公開範圍,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告知石某、奚某某到所屬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現場查詢。雖然管委會通過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為石某、奚某某提供了《德州市運河經濟開發區南陳莊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複印件,但石某、奚某某對此內容並不認可,認為這只是申請件且沒有蓋章,管委會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對於石某、奚某某申請公開的第一項政府資訊,管委會主張已經依法公開的主要證據不足;對於石某、奚某某申請公開的第二項政府資訊,其要求的資訊提供方式是“紙面”,該方式是適當的,管委會能夠按照石某、奚某某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卻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僅讓石某、奚某某當場查閱,此方式並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獲知相關資訊的權利,應當認定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遂判決撤銷管委會作出的《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並依據石某、奚某某的申請重新作出政府資訊公開行為。

  【評析】在政府資訊公開案件中,行政機關往往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特別是不依據法律法規及時、規範、完整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被訴行政機關雖然從形式上作出了《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但並未依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及方式向其公開,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並未履行到位,導致當事人不能從實質上獲得其申請的相關政府資訊,影響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案例5 王某訴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原告:王某

  被告: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

  第三人:青島中海華業房地産有限公司

  【案情】王某係青島市李滄區九水路社區居民,在青李拆許字(2010)第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範圍內有合法房屋一處。2010年4月30日,王某與李滄現代商貿區建設辦公室簽訂編號為“九308”號中海地塊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回遷時間為2013年5月20日前。因一直未被安置,王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李滄區政府)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申請獲得李滄區政府與第三人青島中海華業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簽訂的回購或代建協議和改建協議資訊。11月27日,李滄區政府向第三人中海公司發出(2014)第1101號《政府資訊公開第三方意見徵詢函》,徵求中海公司是否同意公開王某申請的資訊。12月1日,中海公司向李滄區政府發出《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第三方意見徵詢函的復函》,稱王某申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同意公開。12月12日,李滄區政府作出(2014)第1101號《李滄區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其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屬於商業秘密或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洩露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及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的規定,本案的審理焦點應為王某申請公開的資訊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業秘密,是否應予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資訊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本案中,李滄區政府認為王某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屬於商業秘密或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洩露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但其並未向法院提交《回購協議》或能夠證明《回購協議》涉及第三人商業秘密的相關證據材料,亦不能充分説明如《回購協議》涉及第三人商業秘密,是否可以作區分處理。因此,李滄區政府以王某所申請的《回購協議》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作出(2014)第1101號《李滄區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因本案現有有效證據不能證明《回購協議》是否涉及第三人商業秘密,尚需被告進一步調查、裁量,因此對王某請求判令李滄區政府直接公開該《回購協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遂判決撤銷李滄區政府作出的涉案《李滄區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判令李滄區政府依法重新作出答覆。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當申請人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行政機關負有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的職責。行政機關在初步審查後,如認為申請人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公開後可能損害其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如果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行政機關還應當對申請公開的資訊進行進一步判斷。對於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則應當説明理由,而不應在未判斷相關資訊是否可以作出區分處理的情況下,對申請人申請獲取的全部資訊決定不予公開。

  案例6 王某某等109人訴梁山縣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等109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山縣人民政府

  【案情】王某某等109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梁山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梁山縣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公開對梁山縣拳鋪鎮徐集片區東至梁嘉路,西至金馬路,南至東、西徐連村路範圍內房屋進行徵收的省級以上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梁山縣政府授權拳鋪鎮政府對徐集片區房屋進行徵收的授權文件等相關政府資訊。梁山縣政府于2014年8月3日簽收了該申請,並於同年9月14日將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郵寄至王某某等。該答覆書對王某某等申請事項,即是否存在批准文件、授權文件及徵收公告備案記錄,給予了答覆,説明瞭不存在上述文件的理由;並公開答覆了《拳鋪鎮徐集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存檔地點及取得方式。王某某等以梁山縣政府未針對其申請給予明確答覆,且答覆超過法律規定時限,違反法律規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王某某等要求梁山縣政府公開涉案片區省級以上部門的房屋徵收批准文件和梁山縣政府對拳鋪鎮人民政府的徵收授權文件,梁山縣政府作出的答覆書中已明確告知王某某等,該機關不存在上述資訊,同時進行了説明,告知了存檔地點及取得方式,王某某等亦未提供梁山縣政府存在上述資訊的線索,應當認定梁山縣政府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梁山縣政府于2014年8月3日收到王某某等109人郵寄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但梁山縣政府于2014年9月14日才作出被訴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超過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關於答覆期限的規定。行政程式的設定由許多環節組成,各環節的設定目的也不盡相同,梁山縣政府超期答覆的行為雖然影響了行政效率,但未對王某某等的合法權益産生重大影響,故該行為應屬於輕微程式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産生實際影響的;…”故本案應當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遂判決確認梁山縣政府于2014年9月5日所作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違法,駁回王某某等109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是涉及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程式輕微違法應如何裁判的典型案例。行政審判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同時,也注重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行為程式違法一般應當予以撤銷,但行政程式輕微違法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行為無效或被撤銷,而應根據行政行為實體結果的正當性、對相對人權益造成的影響、程式目的等因素綜合考量。本案中政府超期答覆的行為雖然影響了行政效率,但未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産生重大影響,屬程式輕微違法,法院根據案情綜合裁量,作出確認該行政行為程式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判決,既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式行使行政權,又兼顧了行政效率。

  案例7 舒某訴濟南市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原告:舒某

  被告: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濟南市公安局

  【案情】2011年5月31日,舒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濟南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被取保候審。舒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省政府是否製作和保存有‘山東省政府關於刑事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超過一個月’的規定”和“省政府工作部門有沒有‘刑事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超過一個月’的規定在省政府備案”。濟南市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6日作出(2015)第15號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告知舒某申請公開的資訊不屬於其公開範圍。舒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舒某申請公開的資訊是關於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的規定,屬於刑事程式規定事項,明顯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和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況且,舒某申請公開的是省政府的資訊,濟南市政府是省政府的下一級政府,不是省政府資訊的製作單位。遂判決駁回舒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實施,保障了公民依法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也帶來大量濫用獲取政府資訊權和濫用訴權的行為。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只能滿足當事人有效的政府資訊申請和訴訟需求,對當事人申請公開非政府資訊、無正當理由多次重復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及多次重復訴訟等行為則不應支援。本案中,法院認定有關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的規定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資訊,並以判決的形式對此類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提起訴訟行為予以指引,有利於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獲取政府資訊權和訴訟權利,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案例8耿某訴山東省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行政復議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耿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人民政府

  【案情】耿某向菏澤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菏澤市政府)郵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菏澤中院)王某、王某某的行政編制、級別、工資收入、職務調動情況及郵編、聯繫方式等資訊。菏澤市政府受理後,作出非本機關政府資訊告知書,認為相關資訊不在該機關掌握範圍。耿某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省政府以王某、王某某的行政編制、級別、工資收入、職務調動情況、郵編、聯繫方式等資訊,不是菏澤市政府所掌握的資訊,菏澤市政府的書面答覆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由,決定駁回耿某的行政復議申請。耿某不服該駁回復議申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並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保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菏澤中院不是菏澤市政府的工作部門,菏澤中院王某、王某某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菏澤市政府對其沒有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的權力,因此耿某要求公開二人的行政編制、級別、工資收入、職務調動情況、郵編、聯繫方式等資訊,不屬於菏澤市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省政府以申請公開的資訊不是菏澤市政府所掌握的資訊,菏澤市政府作出告知書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決定駁回耿某的復議申請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耿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但當前實踐中有些申請人並非以獲取政府資訊為目的,而是意圖利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權以獲取黨委、人大以及司法等機關的相關工作資訊或人員資訊,並借機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此類情況實質上是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權的濫用,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均不應予以支援。

  案例9 孫某訴乳山市財政局政府資訊公開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乳山市財政局

  【案情】2014年6月,孫某通過特快專遞形式向乳山市財政局郵寄《徵詢函》,請求乳山市財政局向社會公佈乳山市人民醫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分配和使用情況明細,以接受社會監督。乳山市財政局收到該《徵詢函》後當面告知孫某,其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乳山市財政局公開的資訊範圍。孫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乳山市財政局依法向社會公開乳山市人民醫院十五年出租房屋租金的收支明細賬。

  【裁判】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本案中,關於乳山市人民醫院房屋租金的收取、分配和使用情況明細,乳山市財政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並未製作或者獲取、並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乳山市財政局沒有義務為孫某製作、蒐集該資訊,孫某亦不能合理説明該資訊與其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需要有關,且乳山市財政局已經當面告知孫某該政府資訊不屬於其公開的資訊範圍。故孫某要求乳山市財政局公開政府資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援,遂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政府資訊,如果不是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且被申請行政機關並無義務為申請人製作、蒐集該資訊,則該資訊不屬於被申請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範圍。申請人以被申請行政機關不履行資訊公開法定職責為由請求判令公開相應資訊的,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案例10 徐某訴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

  【案情】2015年4月20日,徐某以郵寄方式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北區政府)申請公開以下資訊:市北區海泊河村遺留片改造項目拆遷補償、補助費發放情況的資訊。市北區政府于4月22日收到該申請後,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第013號《告知書》,內容為:“關於您申請獲取的‘市北區海泊村遺留片改造項目拆遷補償、補助費用發放情況的資訊’,經落實,該資訊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議您向市北區開發局諮詢,電話:85801260。” 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徐某向市北區政府申請公開的是市北區海泊河村遺留片改造項目拆遷補償、補助費發放情況的資訊,市北區政府收到該申請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市北區政府公開的範圍,作出(2015)第013號《告知書》,並告知徐某可以諮詢的資訊公開機關及聯繫方式,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公開主體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並非僅限于市、縣級人民政府,還包括政府的組成部門,市北區政府告知徐某向有關機關諮詢也並非將自己的職責推給其他部門。徐某主張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公開其要求的資訊只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係對法律的誤解,不應支援。遂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政府資訊公開有別於其他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其主要目的是獲取相關政府資訊,在行政機關已經告知行政相對人獲取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和聯繫方式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告知情況及時申請公開相關政府資訊,以節約時間和經濟成本。在有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合法合理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答覆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尋求司法救濟方為有必要。而在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選擇司法救濟,既浪費了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也會浪費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不應予以鼓勵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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