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3月18日訊(記者 張帥)“民告官”案件中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一直難以獲得有效執行。2015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則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記者今天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15年山東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2015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1637人(次),同比增長4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行政審判白皮書顯示,濟南、青島、淄博、濰坊、威海、濱州、臨沂等地政府對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2015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1637人(次),同比增長4倍。東營、濰坊、萊蕪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分別達到了62.8%、50.9%和40%。
白皮書指出,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工作雖然有了較大進步,但仍然存在著僅委託律師出庭應訴、簡單應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發表意見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高等問題。對此,法院建議強化依法出庭應訴,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意見》的要求,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標準,合理設定考核指標,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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