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山東3月15日訊(記者 李曉夢 通訊員 楊曉衛)全國政協委員孔維克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所做的《關於規範以“孔子”命名獎項的提案》,近日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也引起了國內外儒學專家的關注。對於此項提案,儒學專家吳光、秦兆雄等都表示贊同,他們認為,孔維克委員的提案指出了當前的重要問題,在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今天,更應當加強規範以“孔子”命名的獎項。
孔維克在提案中指出,孔子是儒家學派的創始人,中華文化的象徵。以“孔子”命名的獎項在凝聚社會共識、宣傳中國文化、推進儒學研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以“孔子”命名的獎項日漸增多。個別獎項存在評比不透明,缺乏監督管理機制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視聽,削減了孔子獎的權威性,損害了孔子的形象。對此類獎項加強規範,對於儒學在當代的傳播意義重大。
“我非常支援孔維克先生的提議,應嚴格規範以孔子命名的評獎活動。”浙江省儒學學會執行會長暨法人代表、中國孔子基金會副會長吳光仔細閱讀了孔維克委員的提案後立即表示贊同。他説,近年來,這類評獎活動弊端層出,尤其是所謂孔子和平獎的評選活動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也玷污了孔子與儒學的名聲,應該予以取締。
吳光先生在提案的基礎上補充了更加具體的建議:第一,凡是以“孔子”命名的獎項,涉及國際人士與團體的,評選主體必須是經由民政部登記的國際性或全國性學術團體,如國際儒學聯合會、中國孔子基金會等,或國家級的新聞媒體;只涉及國內人士與團體的,評選主體必須是經由省級民政廳局登記的省(市、區)級學術團體,或省(市、區)級新聞媒體。第二,以“孔子”命名的重大獎項的評選活動應由文化(或教育)部、廳、局統一管理,包括事先報批、事後審核等。審核機構應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最終評選結果進行復核,並進行無記名投票逐一表決。未經權威管理機構核準不得公佈評選結果。第三,凡是在境外(包括港、澳、臺)登記註冊的組織與法人,沒有資格在中國大陸地區組織“孔子”獎評選活動,違規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安徽省朱子研究會副會長解光宇對“規範以‘孔子’命名獎項”的提案也表示了支援。解光宇認為,孔子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標桿,對孔子的尊重,不僅應體現在內容上尊重他的思想和學説,同時應該還體現在形式上。他指出:“不可否認,各種以‘孔子’命名的獎項,都是出於對孔子的尊重,但不能泛化了這類獎項的設置和評選,高品質和權威性應該是首先考慮的問題,就像‘文化’一詞一樣,什麼都冠以‘文化’,實際上也就沒有文化了。”
解光宇表示,支援孔維克委員提出的規範建議,應該從目前現狀入手,延續那些獲得學術界和社會普遍認同的以“孔子”命名的獎項,同時,規範那些層次水準底,認知度不夠,純粹為了評獎而設置的獎項,逐步交由國家級行政組織評以“孔子”命名的獎項時,可委託國際儒聯、中國孔子基金會來組織專家論證和評審,可保證其專業性和權威性。
也有國外儒學專家關注到這一提案。日本神戶市外國語大學教授秦兆雄,作為研究孔子和儒學的專家,秦先生多年往來于中日兩國儒學文化圈,對兩國情況比較了解。看到該提案後,秦兆雄先生説:“這個提案説出了我一直想説的話,提出了我一直想提的建議。非常希望能有像中國孔子基金會這樣的專門團體來具體落實這項提案。”
目前,以“孔子”命名的獎項包括“孔子教育獎”、“孔子文化獎”、“孔子獎章”、“孔子和平獎”、日本“孔子文化獎”、“孔子儒商獎”等,這其中大多獎項面向全球評選,涵蓋範圍廣泛,舉辦主體多樣化,影響範圍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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