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3月9日訊 (青島臺記者 王鑫男)對接反家暴法,青島市出臺“人身保護令”地方實施細則。
據山東人民廣播電臺《山東新聞》報道,今年3月1號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人身保護令地方實施細則,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種類、有效期、具體內容、舉證責任等做出具體規定。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姜蓉:“反家暴法裏只提到一個長期保護令,有效期是6個月,我們加上了一個緊急保護令,有效期是15天。再就是明確了訴前、訴中和訴訟後都可以申請。還有就是對家暴行為如果認為不存在的話,還必須進行聽證。”
根據我國婚姻法,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人身保護令制度實施後,也將成為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認定家暴的重要證據:“認定家暴的話,法律上肯定會判決離婚,再就是財産分割方面,會作出適當傾斜,還會作為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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