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採礦對村民的房屋造成斑裂,山東某能源公司對濟南濟陽縣某村採動區斑裂房屋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8000元/人。該村負責統計補償人數的副主任和兩名小組長卻借機發起了歪財,虛報補償人數15人,騙取該能源公司共12萬元。日前,濟陽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2010年-2011年,山東某能源公司與濟陽縣某村村委會簽訂了《採動區影響地表建築物補償協議》,約定對該村採動區斑裂房屋以8000元/人的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被告人趙某作為該村的副主任,負責協調能源公司和村裏的關係,包括煤礦給村裏的各種補償。被告人翟某、蘇某分別作為該村村十一組組長、五組組長,負責統計本村房屋斑裂塌陷補償人數。
被告人翟某、蘇某在統計本村補償人數的過程中,商量通過虛報補償人數的方式騙取補償款。其中,被告人翟某虛報十一組補償人數11人,被告人蘇某虛報五組補償人數4人,共計15人。被告人翟某、蘇某做好虛報補償人數的統計表後,便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趙某。等補償款撥付到位、給村民發放完畢後,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共騙取補償款12萬元(8000元×15人)。事後三人分贓,其中被告人趙某分得6萬元,被告人翟某、蘇某各分得3萬元。
2014年10月左右,因形勢比較緊張,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害怕遂主動將自己分得的贓款交到了村裏的賬戶上。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濟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單位財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量刑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翟某和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各處罰金一萬元。(記者 馬俊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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