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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佈10起終身禁駕典型案例 半數案件涉及電動車

稿源時間:2016-02-03 08:59:45  文章來源:齊魯網  作者:扈楓 責任編輯:gaojing
【摘要】 2月2日上午,山東省交警總隊發佈了2015年10大終身禁駕典型案例。記者梳理後發現,這10起典型事故中,涉及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的案件達到7起之多。

  2月2日上午,山東省交警總隊發佈了2015年10大終身禁駕典型案例。記者梳理後發現,這10起典型事故中,涉及電動自行車的案件達到5起。

  一、菏澤“3.15”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3月15日,肖某駕駛魯R**373號轎車行駛至菏澤市牡丹區唐莊建材市場路段時,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又與常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轎車乘車人王某受傷。經調查,事發時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併發生事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肖某被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被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濟南“4.26”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4月26日,郝某駕駛魯A**093號轎車行駛至濟南章丘市水寨鎮盲口村路段時,與沈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沈某及乘車人魏某受傷,後魏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郝某駕車逃逸,後到濟南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郝某存在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郝某被濟南章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三、濟南“5.25”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5月25日,鄭某駕駛魯A**697號三輪汽車行駛至濟南章丘市水寨鎮康家村路段時,與董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董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鄭某駕車逃逸,後到濟南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鄭某存在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鄭某被濟南章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臨沂“6.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28日,王某駕駛魯Q**25V號轎車行駛至臨沂市蘭山區陶然路時,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電動自行車乘車人候某、王某受傷,後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駕車逃逸,後到臨沂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王某存在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王某被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被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泰安“6.29”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29日,張某駕駛魯J**899號轎車行駛至泰安市寧陽縣東疏鎮路段時,與楊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後又將行人李某撞倒,造成楊某、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後,張某駕車逃逸,後到泰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張某存在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張某被泰安市寧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六、日照“7.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4日,汪某駕駛魯L**233號小客車行駛至日照市開發區疏港高速橋南路段時,與路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路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汪某駕車逃逸,後到日照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事發時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併發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汪某被日照市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七、淄博“7.7”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7日,王某駕駛魯C**921號小客車行駛至淄博市臨淄區管仲路時,與賈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賈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事發時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2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併發生事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王某被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八、泰安“7.26”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26日,王某駕駛魯J**576號輕型貨車行駛至省道333線泰安市寧陽縣磁窯開發區鳳凰山大道路段時,與周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周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駕車逃逸,後到泰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王某存在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王某被泰安市寧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九、萊蕪“8.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4日,陶某駕駛魯S**655號小客車行駛至萊蕪市萊城區吐絲口東路時,與沈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沈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陶某駕車逃逸,後到萊蕪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事發時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併發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陶某被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被萊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十、聊城“9.12”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12日,孟某駕駛魯P**596號小客車行駛至聊城市冠縣紅旗路時,與行人閆某相撞,造成閆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孟某駕車逃逸,後到聊城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事發時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2.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併發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孟某被聊城市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並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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