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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首為校車安全管理立法 司機駕齡有明確限定

稿源時間:2016-01-11 10:49:39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佳聲 責任編輯:gaojing
【摘要】《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于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佈實施。“在實際工作中,學前教育幼兒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上下學以及以租賃車輛等形式接送學生上下學問題,同樣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

   轉讓校車標牌最高處二千元罰款

  實踐中,無論是由個人還是學校提供校車服務,都存在成本過高、資金後續支援乏力的困難。為此,《辦法》作了與《條例》不同的處理,將道路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經政府批准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規定突出強調,旨在倡導、推動各地首先選擇這類企業,利用這類企業從事客運的豐富經驗,為校車服務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時《辦法》增加了“四定”內容,規定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學校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實行定線路、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並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作安全管理措施。

  《辦法》明確了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提交簽注准許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人身份證明等九項材料。禁止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校車駕駛人管理是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關鍵環節,為此,《辦法》作出專門規定,校車駕駛人須滿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上、不超過六十周歲等六項基本條件。

  關於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致使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或學校轉讓、挪用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學前教育幼兒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上下學以及以租賃車輛等形式接送學生上下學問題,同樣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孟富強説,這幾個問題雖然不屬於校車安全管理範疇,但由於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為了與校車安全管理有序銜接,避免管理真空,《辦法》對開通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週末上下學接送班車也作出了具體的倡導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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